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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绩优身心障碍运动选手及教练奖励办法

修正绩优身心障碍运动选手及教练奖励办法

修正「绩优身心障碍运动选手及教练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体委全字第09300203081号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体委全字第09300203081号令修正发布第3、12条条文;本办法除条文中已规定施行日期者外,余自发布日施行

第3条 获前条各款成绩之选手,以获奖成绩换算积点给奖;积点换算表如附表。

积点换算除依前项规定外,并按下列各款规定办理:

一、参加同一比赛,同时获得个人赛及团体赛之给奖资格者,均核给积点。

二、参加合并举行之比赛,同时获得给奖资格者,择优核给积点。

三、前条第三款规定之竞赛,除有会前赛、资格赛、或订有参赛标准者外,应有五国(地区)及五队(人)以上参赛,且获主办单位颁发奖牌

(状)者,始核给积点。

四、名列所有参赛者之最末名次者,虽符合前条之规定,不予核给积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修正发布之前项附表,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12条 本办法除条文中已规定施行日期者外,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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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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