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社区大学九十三年度评鉴作业要点
订定「台北市社区大学九十三年度评鉴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市教社字第09338151500号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3381515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函颁日实施
一、依据:台北市社区大学设置暂行要点。
二、目的:
1.了解社区大学办理成效,做为规划社区大学政策之参考。
2.透过社区大学自我评鉴及学者专家访视评鉴,发掘问题,并辅导改进,以协助社区大学问题之解决。
3.激励办学绩优之社区大学,以全面提升社区大学之办理成效。
三、主办单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四、实施方式及步骤:
(一)评鉴工作期间:自93年11月起至93年12月止
(二)评鉴项目:行政运作及信息化管理、课程规划及教学研发、学员服务及社区参与、财务管理及环境设备、办学特色及其它等五部分。
(三)评鉴方式:分为社区大学自我评鉴及评鉴委员访视评鉴。
(四)实施步骤:
1.规划评鉴事宜。
2.组成评鉴小组。
3.拟订自评报告撰写大纲及访视评鉴表格。
4.召开评鉴小组会议,审查访视评鉴表格及确定访视评鉴程序、方式及行程。
5.实施自评:本局于实施评鉴十四日前通知受评单位,受评单位应于实施评鉴日五日前缴交自评报告。
6.评鉴委员依预定日期前往各社区大学访视评鉴。
7.召开综合定评会议。
8.撰写访视评鉴总报告。
9.公布评鉴结果。
10.追踪辅导。
五、评鉴等第及评鉴结果之处理
评鉴等第分为特优、优等、甲等、乙等、丙等计五等第;评鉴结果列为特优、优等及甲等者,除可继续营运外,另颁发奖牌乙面,以资鼓励;列为乙等者,经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时,或改善后未符合本局要求时,本局得终止或解除契约:列为丙等者,应即终止或解除契约。
六、本局对于受评单位得予追踪辅导,必要时得进行后续评鉴。
七、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局依程序编列预算支应。
八、本要点自函颁日实施,修正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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