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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政府地政处督导查核所属机关信息业务实施要点

修正高雄市政府地政处督导查核所属机关信息业务实施要点

修正「高雄市政府地政处督导查核所属机关信息业务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地政资字第0940003409号

发布日期:2005-3-11

执行日期:2005-3-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地政处高市地政资字第094000340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高雄市政府地政处(以下简称本处)为督导查核所属各地政事务所资讯作业之执行情形及成果效益,以提升地政信息之行政作业效率及为

  民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督导查核项目如下:

  (一)信息作业环境

  1.计算机设备管理维运及纪录

  2.作业环境维护及应变处理

  3.各系统档案及数据库备援存放

  (二)资通安全

  1.信息设备使用设定密码管制

  2.网络使用之监测管制

  3.漏洞修补及病毒防范

  4.系统作业存取之密码管理

  5.全球信息网站防护维运

  (三)地政整合信息系统

  1.系统功能与地政罕用字更新

  2.同步异动与异地备援作业

  3.数据库档案检核及清理

  4.数据下载之管理与应用

  (四)地政电子闸门

  1.到所申领电子誊本服务

  2.伺服设备管理与网络连结

  3.自然人凭证申请与机关凭证使用管理

  4.闸门各项作业之执行管理

  (五)测量及地价信息作业

  1.建物测量资料建置与异动

  2.图解数化数据异动管理

  3.Web 版地价区段划分系统

  (六)研究创新作业(列举)

  三、督导查核工作人员任务如下:

  (一)指导并协助各项信息作业执行。

  (二)解决信息疑义及提供技术支持。

  (三)查阅各项清册、日志、纪录及备援。

  (四)考核设施管理、作业执行及数据建置之成效。

  四、导查核工作由本处信息室定期分赴各地政事务所办理,必要时得惠请本处相关业务科室派员配合。

  五、督导考核工作执行周期原则为每4个月1次,必要时亦得不定期派员办理。

  六、督导考核缺失应当场告知改进,并将评等统计结果签办并将优缺点及改进事项作成纪录函送各地政事务所参考改进。

  七、年终应就全年各次督导查核结果,评定优劣签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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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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