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订定自美国输入牛血清之检疫条件

订定自美国输入牛血清之检疫条件

订定「自美国输入牛血清之检疫条件」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防字第0931479163号

发布日期:2004-10-15

执行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防字第0931479163号  公告订定  发布全文6点

一、自美国输入牛血清,限由试验研究机构或动物用生物制剂制造厂(或其代理人)检具申请书,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始得输入。

二、输入美国牛血清仅限体外试验研究及家禽与猪用生物制剂制造,不得使用于反刍动物、犬猫或人体用相关生物制剂产品之制造与体内试验研究。

三、本条件所称非疫国指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认定公告为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及牛海绵状脑病等动物传染病非疫区之国家。

四、输入牛血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胎牛血清:供应血清之来源母牛为于非疫国出生与饲养者,或来自美国者。

其它牛血清:供应血清之来源牛只为于非疫国出生与饲养者,或来自美国且年龄在十二月龄以下者。

(二)血清源自牛只来源国政府主管机关执行屠前及屠后检查合格之牛只。

(三)血清产自美国政府监督之血清加工厂,且该血清加工厂只加工来自非疫国或美国牛只之血液原料。

(四)血清经0.22μm或以下孔径之滤膜过滤,或经25kGray(2.5MRad)(或以上)剂量之加玛射线照射,且经检测无霉浆菌、牛病毒性下痢、牛传染性鼻气管炎及蓝舌病等病原之污染。

五、输入牛血清应随货检附美国政府动物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英文),并详细记载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数量及批号。

(二)供应血清之牛只来源国。

(三)血清加工厂之名称、地址及国别。

(四)目的地:包括目的地国家、输入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检疫结果:证明来源血清符合第四点各项规定。

(六)动物检疫证明书发证日期、地点、机关名称、戳记、签发者姓名及签章。

六、美国政府动物检疫主管机关应先将动物检疫证明书样本和戳记送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核准。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