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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籼种公粮标售作业要点

修正籼种公粮标售作业要点

修正「籼种公粮标售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粮字第0931131665号

发布日期:2004-10-15

执行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授粮字第0931131665号公告   修正发布   第6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六、标售底价订定方式如下:

以分署公告前七天(不含公告当日)台湾地区各该种类籼稻谷平均价格除以其平均碾糙率为基准价格,并依下列方式计算参考价格:

(一)硬籼种糙米不分期别,按基准价格计算。

(二)软籼种糙米依期别不同分别计算:

1当期米按基准价格计算。

2前一期米按基准价格百分之九十五计算。

3前二期米按基准价格百分之九十计算。

4前三期米按基准价格百分之八十五计算。

5前四期米及以前各期米按基准价格百分之八十计算。

分署得视品质及市场需求情形,在前项各款参考价格增减百分之五范围内核定标售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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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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