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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来人口统一证号核发作业规定

修正外来人口统一证号核发作业规定

修正「外来人口统一证号核发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修正「外来人口统一证号

发布日期:2004-10-12

执行日期:2004-10-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行龄字第0932018835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6点

一、为办理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外来人口)统一证号核发,爰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外来人口入国后因实际需要,未曾配赋统一证号者,得依本规定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局本部、各服务处及金门、马祖服务站申请核发统一证号基资表。

三、应备文件:

(一)已入境者:

1.申请表一份。但侨生经学校统一造册申请者,免填申请书。

2.中华民国护照或本局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发还。

3.委托代办案件(非委托案件免附):

(1)委托书一份(或直接于申请表上填写「委托声明)。

(2)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二)未入境曾来台:

1.申请表一份。

2.中华民国护照或本局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影本各一份。

3.委托书或授权书正本一份(或直接于申请表上填写「委托声明」)。

4.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三)未入境且未曾来台:

1.申请表一份。

2.委托书或授权书正本一份(或直接于申请表上填写「委托声明」)。

3.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四、处理时间:一小时(未曾入境者为半日)。

五、费用:免费。

六、本局局本部、各服务处及金门、马祖服务站作业方式如下:

(一)查明是否曾配赋,以及本次是否以外来人口身分入国。

(二)未曾配赋者,打印发给统一证号基资表。

(三)已配赋者,于本局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公务注记栏,注记前配赋之统一证号,并加盖校对章;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国者,以原证号发给统一证号基资表。

(四)未曾入境者,洽请资料组配赋免费号及输入申请人基本资料后,列印发给统一证号基资表。

(五)经查为有户籍国民者,不需配赋,径予告知。

(六)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兼具有外国国籍并以外国人身分入国者,告知应向县市警察局申请。

(七)案件处理完成,于申请书处理栏注记处理情形,并加盖承办人职名章,留存三个月后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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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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