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检定标准
订定「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检定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10-12
执行日期:2004-10-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3011240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替代役役男因伤病办理停役,其检定标准依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检定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如附件)之规定。
第3条 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案件,由服勤单位填具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调查审核表及役籍管理名册,并检具行政院卫生署评鉴合格医院诊断证明书、役籍表及体复检资料,函送需用机关转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4条 主管机关受理替代役役男伤病停役案件后,合于规定者,送指定复检医院复检。
复检医院应依标准表签注复检结果,开具兵役用诊断证明书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于复检医院之复检结果有疑义时,送役男体位审查委员会审议。合于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机关核定停役;不符合规定者,仍服现役。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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