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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补助国际会议实施办法

订定高雄市补助国际会议实施办法

订定「高雄市补助国际会议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研二字第0930051322号

发布日期:2004-10-11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研二字第09300513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为奖励国际会议于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举办,以增进国际学术文化交流,振兴观光产业,提升本市之国际知名度,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会议,系指经我国政府立案之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及非营利性团体举办之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国际性产业会议及国际性年会。

第4条 国际会议于本市举办,会期二日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助:

一、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参与国家三国以上,自国外邀请外籍学者、专家五人以上,与会人数达一百人以上。

二、国际性产业会议:参与国家十国以上,与会人数达七十人以上。

三、国际性年会:参与会员国家十国以上,与会会员人数达一百人以上。

第5条 本办法之补助对象以经我国政府立案之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及非营利性团体为限;同一对象每年以补助一次为限。

前项申请应以学校、机构或团体之名义提出。

第6条 依本办法补助之标准及金额如下:

一、国际性学术研讨会:依其自国外邀请与会外籍学者、专家之人数,每人补助新台币二万元,最高以补助十人为限。

二、国际性产业会议:

(一)参与国家十国以上,未达二十国,且参加人数达七十人以上者,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二)参与国家二十国以上,未达三十国,且参加人数达一百人以上者,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至七十万元。

(三)参与国家三十国以上,且参加人数达一百五十人以上者,补助新台币七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三、国际性年会:

(一)参与会员国家十国以上,未达二十国,且参加会员人数达一百人以上者,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二)参与会员国家二十国以上,未达三十国,且参加会员人数达二百人以上者,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至七十万元。

(三)参与会员国家三十国以上,且参加会员人数达三百人以上者,补助新台币七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第7条 国际性活动包含办理国际会议时,国际会议部分得依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补助。

第8条 本办法有关参与国家数目之计算,均不包含我国在内;自国外邀请外籍学者、专家人数之计算,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均不予计入。

第9条 申请国际会议补助者,应于举办会议二个月前检附下列文件送请主管机关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书(如附件)。

二、举办国际会议计画书三份。

三、经费预算表(含自筹经费说明)三份。

四、与会人员名册三份。

主管机关依本办法编列之年度经费用罄时,不再受理申请补助。

第10条 申请案经主管机关审核通过者,先行检具收据请领二分之一补助金额,其余补助金额俟办理核销后再予核拨。

经核定补助者,应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请领其余补助款,依会计审计规定办理核销。但会议结束日在十二月一日以后者,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办竣之。

请领其余补助款应检具收据、收支结算表、参加人员名册各一份及会议成果报告书五份。

第11条 依本办法核定补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变更补助金额或撤销补助,并追缴其金额:

一、未依申请之计画书执行。二、会议取消或未于本市举办。

三、未依规定请款、核销或逾期核销。

如有前项情事者,不得于同一年度提出同一申请。

第12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年度预算支应之。

第13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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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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