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办法
修正「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30128542A号
发布日期:2004-10-11
执行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128542A号令修正发布第6、8、9条条文
第6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学校自行或与社区共同成立管理委员会,或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相关规定由民间参与经营;其参与经营之实施细节,由本部定之。
前项管理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委员为无给职,并得由校长担任召集人。
第8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得酌收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其应收费额如附表。
前项场地使用费,以支付相关人员人事费、清洁费、水电费、设备维护费、平安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设施维护与辅导人员所需费用。
第9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所收取之场地使用费应设立专帐,以代收代付方式办理,其剩余款并得滚存作为改善学校运动设施或充实体育教学设备之用;会计帐册应妥善管理,以备相关机关或单位查帐。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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