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
修正「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30132841A号
发布日期:2004-10-8
执行日期:2004-10-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132841A号令修正发布第10、11条条文第10条 专科学校肄(毕)业之学生,德育成绩总平均在乙等以上且在学期间运动成绩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报考转学(插班)考试时,得予增加总分百分之十,由各招收转学(插班)生之学校按规定参照各考生之有关资料,径行审查办理:
一、合于第二条各款或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大学运动会者。
二、曾参加世界大学运动单项锦标赛获前六名或合于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者。
三、合于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款或代表学校参加大专校院运动联赛获得最优级组前六名者。
四、代表学校参加大专校院运动会、大专校院各项运动锦标赛获得前三名者。
第11条 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在学期间或毕业后取得运动成绩合于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有关甄审辅导升学或转学(插班)之规定者,其运动成绩证明自得奖日起三年内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时间。
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取得运动成绩合于第三条、第五条之一、第十条第三款或第四款有关甄试辅导升学或转学(插班)之规定者,其运动成绩证明自得奖日起二年内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时间。
申请辅导升学以录取一次为限。但经分发或注册入学后再获得甄审、甄试资格时,得依规定再申请甄审、甄试分发,并以一次为限。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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