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专科学校评鉴实施办法
订定「专科学校评鉴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130712号
发布日期:2004-10-8
执行日期:2004-10-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13071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专科学校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评鉴对象为公私立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专科学校)。
第3条 专科学校评鉴,由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自行或委托各公私立之大学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团体办理。
第4条 本部或前条受委托之学校、机构、团体为办理专科学校评鉴,应组成评鉴委员会;其委员由
本部部长就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聘任之。评鉴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鉴之客观、公正。
第5条 专科学校评鉴之基本类别及评鉴内容如下:一、综合评鉴:针对专科学校之整体校务发展进行评鉴,其内容如下:(一)行政类:包括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图书、信息、人事及会计等事务。(二)专业类:包括各专业科、组之教育理念与目标、师资、课程、教学、图仪设备、行政管理及办学成效等。二、项目评鉴:针对前款各目之单项评鉴项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评鉴项目办理评鉴。三、追踪评鉴:各专科学校综合评鉴、项目评鉴结果公告后,经评鉴为第七条所定三等以下者,于公告后二年内参照原评鉴类别及内容办理之后续评鉴。
第6条 专科学校综合评鉴之方式,分为自我评鉴及实地评鉴,其程序如下:一、本部自行办理专科学校评鉴时,应订定评鉴计画,内容包括评鉴类别、内容、基准、方式、程序及其它相关事项,经评鉴委员会审查后,由本部公告之。二、第三条受委托办理之学校、机构、团体办理评鉴时,应依前款所定内容拟订评鉴计画,经评鉴委员会审查后,报本部核定公告之。三、各受评学校应依规定之期限及方式填报基本资料及各项自评表册,办理自我评鉴。四、评鉴委员应至受评学校实地评鉴,并得参酌前款自我评鉴结果撰写评鉴报告,向评鉴委员会提出评鉴结论及建议。五、评鉴委员会依规定议决评鉴成绩后,应于三个月内作成评鉴报告,提报本部。六、前款评鉴结果应通知各受评学校,并由本部依程序公告。专科学校项目评鉴及追踪评鉴,准用前项方式及程序办理。
第7条 专科学校评鉴成绩分为下列四等:一、一等:八十分以上者。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三、三等: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者。四、四等:未达六十分者。各受评学校评鉴成绩,应经评鉴委员会讨论后议决之。但办学未满二年之学校或科、组,不另评定成绩。
第8条 本部得以各校评鉴之成绩,作为依专科学校法或私立学校法执行下列事项之参据:一、专科学校申请改制技术学院审查之条件。二、核定专科学校增减、调整科、组、班数或招生名额。三、专科学校申请奖、补助经费之条 件。四、专科学校调整学杂费之核算指针。
第9条 各专科学校应依评鉴结果研提具体改进措施,纳入重大校务改进事项,其办理情形应列为追踪辅导及下次评鉴之重要事项。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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