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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陆军后勤学校组织规程名称为联合后勤学校组织规程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陆军后勤学校组织规程名称为联合后勤学校组织规程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陆军后勤学校组织规程」名称为「联合后勤学校组织规程」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制剀字第0930001065号

发布日期:2004-10-8

执行日期:2004-10-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国防部制剀字第0930001065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5、6、8条条文及编制表(原名称:陆军后勤学校组织规程)

第2条 联合后勤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办理。

第5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它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信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信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电子计算器中心:掌理信息系统之发展及人员训练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七、研究发展室:掌理后勤编装、准则、军品研究发展、学术刊物之发行及其它研究发展事项。

八、医务所:掌理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6条 本校设补运分部、卫勤分部、总教官室、学员生总队部、后勤部队训考中心、本部连。

前项分部得设学员生大队、汽车连、勤务队。并为推展业务需要,得设分处、分组办事。

第8条 本校置执行长、指挥官、总教官、总队长、处长、组长、主任、副主任、副指挥官、主任教官、科长、厂长、大队长、教官、辅导长、参谋、副厂长、所长、连长、中队长、军医官、队长、副连长、排长、区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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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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