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进口货物短卸溢卸作业要点
修正「进口货物短卸溢卸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总局征字第0931017256号
发布日期:2004-10-6
执行日期:2004-10-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征字第0931017256号令修正发布第2、4点条文
二、进口货物如有短卸或溢卸情事,应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之运输工具所属业者缮具短卸或溢卸报告,送海关舱单单位核备;海运进口货柜(物)卸存海关监管场所、空运进口货柜(物)卸存进口货栈,向海关舱单单位申报,除船边提货者外应并由该场所业者在短卸或溢卸报告上共同签章。
前项报告提出期限如下:
(一)海运货柜(物):
1.卸存海关监管场所者:
(1)柜装货物:拆柜完毕之翌日起三日内。
(2)整柜、货主自备空柜:卸船完毕之翌日起一日内。
(3)非柜装货物:全部进储完毕之翌日起七日内。
2.船边提货者:
(1)整柜、货主自备空柜:卸船完毕之翌日起一日内。
(2)非柜装货物:卸船完毕之翌日起七日内。
(二)空运货柜(物):
1.一般货物:进仓完毕之翌日起三日内。
2.快递货物:进仓完毕之翌日起一日内。
3.机边验放货物:进仓完毕时。
短卸或溢卸报告送达海关后发现错误,须注销或更正者,应于原申报短卸或溢卸报告送达海关翌日起三日内为之。
四、溢卸货物须退运或转运出口者,应由有关运输业者依关税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之期限向海关申请核准,并于限期内以转运申请书向海关申报退运国外或转运出口,其处理手续与一般转运货物同。其因故不及办理者,应于限期届满前申请转存保税仓库,以待复运出口。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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