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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机动车辆噪音管制办法名称为使用中机动车辆噪音管制办法并修正全文

修正机动车辆噪音管制办法名称为使用中机动车辆噪音管制办法并修正全文

修正「机动车辆噪音管制办法」名称为「使用中机动车辆噪音管制办法」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空字第0930066339D号、交路发字第093B000065号

发布日期:2004-10-6

执行日期:2004-10-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30066339D号令、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65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机动车辆噪音管制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使用中车辆噪音管制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不定期于停车场(站)、路旁、柴油车动力计排烟检测站、港区或其它适当地点执行原地噪音检验,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前项原地噪音检验系指车辆于原地在一定引擎转速下,测量其原地噪音量。

  第3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使用中车辆噪音检验应考量道路交通状况,于道路旁明显处置放告示牌,且应注意车辆之行车安全。

  前项使用中车辆噪音检验时应有明显指示动作,指挥受检验车辆进入等待区,并向受检验人说明检验目的,必要时,并得检视受检验人相关证明文件。

  第4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使用中车辆噪音检验,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量测方法为之。

  前项检验结果应交付受检验人。

  第5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使用中车辆噪音检验,应由配带有关证件之稽查人员为之,必要时,并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第6条 依本办法执行使用中车辆噪音检验之人员,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训练及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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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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