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机动车辆噪音管制标准
订定「机动车辆噪音管制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10-6
执行日期:2004-10-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30066337D号令、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64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加速噪音标准值:指车辆于一定路程、一定档位行驶状态下,测出之加速噪音量。二、原地噪音标准值:指车辆于原地在一定引擎转速下,测出之原地噪音量。三、新车型审验:指各车型车辆于制造或进口后,销售或使用前,对车型噪音情形所为之审查检验。四、新车检验:指车辆经新车型审验合格,于其制造或进口达规定之数量时,对其噪音情形所为之检验。五、使用中车辆检验:指主管机关不定期于停车场(站)、路旁、柴油车动力计排烟检测站或其它适当地点,对车辆噪音情形所为之检验。
第3条 机动车辆噪音管制标准值如附表。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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