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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教育部现职将级军训主管迁调作业规定

订定教育部现职将级军训主管迁调作业规定

订定「教育部现职将级军训主管迁调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军字第0930129696号

发布日期:2004-10-5

执行日期:2004-10-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3012969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律定将级军训主管之迁调作业,使人事管理更有效,以达成人事运用需要,特订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大学校院将级军训室主任。

  (二)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科长。

  (三)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主任。

  三、迁调程序及考量因素:

  (一)迁调程序:

  1、大学校院将级军训室主任,得因个人意愿申请迁调其它大学校院将级军训室主任,经填写志愿迁调表获校长同意后,报本部并同年度寒暑假迁调作业办理。

  2、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科长、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主任,得因个人意愿申请迁调大学校院将级军训室主任,经填写志愿迁调表获单位主管同意后,报本部并同年度寒暑假迁调作业办理。

  3、本部得视任务需要,主动办理将级军训主管迁调。

  (二)迁调考量因素:

  1、以年度军训工作评鉴成绩绩优者优先。

  2、其它考量因素之优先级:

  (1)个人志愿学校或地区。

  (2)学校特殊或偏远状况。

  (3)个人任现职年资及任教官年资。

  (4)距离远近(现职服务地区与志愿学校之间距离)。

  (5)个人学历;以学历高者优先考量。

  (6)其它考量因素。

  四、迁调作业方式:

  (一)开放职缺:将级大学院校军训室主任出缺时,以公告方式办理迁调。

  (二)推荐作业:由承办单位汇整个人志愿迁调表建立名册,一次以推荐二人或三人为原则;第一志愿超过三人者,依第三点第二款之迁调考量因素决定绩序,再依绩序办理推荐。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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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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