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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私立技专校院实务经验及证照师资审查原则

修正私立技专校院实务经验及证照师资审查原则

修正「私立技专校院实务经验及证照师资审查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E号

发布日期:2004-10-4

执行日期:2004-10-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四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E号函修正发布全文2点

一、有关讲师以上具有二年以上业界实务经验教师之审查原则如下:

(一)以有附于业界服务证明且过去职务与任教科别或科目相关为主;若无证明仅附劳工保险卡显示其任职行业及注明职称者亦从宽采计。

(二)学校教职员、一般公务员(不含专技人员)、军职、助教等均不采计,但国营事业、工务机关或军工厂从事技术类人员如工程师、技师、工程司、监工员或工务员等则予采计。

(三)曾在银行业、医院、护理站等机关从事与目前任教专业相关者均采计。

(四)研究院类如中山科学研究院及工业技术研究院等视其为研究员(助理)或技士而加以采计。

(五)其余未尽者比照上述原则采认。

二、有关讲师以上持有乙级以上技术士证照之审查原则如下:

(一)以检附相关证明为主,若无证明,则需列明其证照或证书字号。

(二)专技人员高普考试均比照乙级以上技术士证照。

(三)以职训局、考选部、经济部、内政部、交通部、环保署、省市政府建设厅局等政府机关所发证照为主,私人机构所发者不予采计。另参考教育部「八十七学年度各类系适合专科学校技(艺)能优良学生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之相关职种对照表」及教育部九十年八月修正公布「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职业证照与职业学校类科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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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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