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标准
修正「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A号
发布日期:2004-10-4
执行日期:2004-10-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四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A号函修正发布全文6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总预算数区分为补助部分占30%及奖助部分占70%。奖助款分配又分为计划型奖助(占总经费30%)及绩效型奖助(占总经费40%)。新改制之专科学校或新设立之学校,可参与补助款核配及计划型奖助之申请,但需满二年方能依核配标准给予绩效型奖助。
二、各私立技专校院(以下简称各校)预算数区分为资本门及经常门,各占总预算(不含计划型奖助)60%及40%,经费之使用应依据各校支用计划所编列为准。如有特殊需求应项目报核并明列于支用计划中。
三、各校补助部分之金额依下四列项标准核算:
(一)学生加权(占补助经费之40%)依当年度(93年)十月一日学生数之分配比核配,学生数之计算依下列原则核计:
(1)研究所日间上课者每生2.00分
(2)研究所夜间上课者、在职专班每生1.00分
(3)大学部日间部每生1.00分
(4)大学部进修部、进修学校、在职专班每生0.50分
(5)专科日间部每生1.00分
(6)专科夜间部、进修部、进修学校、在职专班每生0.50分
(7)专科学校之高职日间部每生0.25分
(8)专科学校之高职夜间部每生0.10分学生数以具备正式学籍之在学学生为计算基准,全年在校外实习之学生数、延修(毕)生、休学学生及推广教育班学生不列入计算。经本部核准实施春、秋两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实际在校上课之系科班学生数计算。
各校之所系科,依其学杂费标准分为A、B两级,A级加权学生数30%,B级不得加权,加权学生数乘以配分,再计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项补助款。所系科类分级如下:
(1)A级含工业、海事、医技、药学、护理类及音乐、艺术、家政类等
(2)B级含商业、语文类及其它类
学杂费标准比照工业类之类科,如商管类之资管、工管等,均以A级计算。跨类之系科,依各校向学生实际收取之学杂费标准归类。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项目报部核定。
(二)教师学生比(占补助经费40%):
依当年度(93年度)十月薪资账册所列专任讲师以上教师数(含留职停薪之专任教师;不含兼任教师折算之专任教师、本部介派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护理实习临床指导教师)与十月一日学生数(内含日间部、夜间(进修)部、在职班、在职专班、进修学校(学院)之学生数)比例之分配比核配。
合格专任教师须领有部颁证书方予核计,尚在报部以学位送审中之新聘教师若于当年度十二月底前取得合格证书者亦纳入计算;依照
本部「专科学校专业及技术教师遴聘办法」甄审合格拥有证书之专业及技术教师,以及「大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办法」所聘专任之专业技术人员,按其聘任职级计算。
(三)职员比例(占补助经费10%)
以各校正式编制内在校支薪之专任行政职员、助教、技术人员(含技工及工友)、非计划性研究人员(学校聘任之专业及非专业研究人员)人数除以该校专任师资(含兼任教师折算部分)人数之比值,占所有学校比值总和之比例核配。
(四)楼地板面积(占补助经费10%)
依各校日间部每位学生所分配之建筑物楼地板面积(以本部核定校区及分部之建筑属自有产权且已取得执照者,实习农场、附设医院、旅馆等只采计专作为教学研究使用之面积)占所有学校总数之比例核配。惟学校夜间(进修)部学生人数为多时,改以夜间(进修)部学生人数计算。
四、奖助款分配又分为计划型奖助及绩效型奖助。
(一)计划型奖助(占总经费30%)
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公布计划型奖助项目后由各校择提,复经本部项目小组审查通过后择优奖助。
例行评鉴成绩获评有等第三等以下科系组之学校,应优先提报改进计划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计划型奖助项目。
94年度计划型项目如下:
1.发展学校重点特色项目计划
2.提升系科(含进修部)教学品质项目计划(以系科为单位提报)
3.提升教师实务能力及进修成长项目计划
4.提升学生外语能力项目计划
5.选送教师国外进修学位项目计划
6.其它
(二)绩效型奖助(占总经费40%)绩效型奖助金额依下列八项标准核算,符合标准者予以奖助,未达标准者不予奖助。
1.教育评鉴成绩(占绩效奖助25%)
(1)先依所有科技大学在其余75%绩效奖助经费中实际配得总额所占之比例,分配本项经费之一部份供所有科技大学分配。科技大学此部分之分配经费,以该校在其余75%绩效奖助经费
中核配之金额比例计算。
(2)本项绩效奖助经费之余额,由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依最近一次教育评鉴(含追踪或项目评鉴)之全校均分核算。各科组(含行政类、进修(夜间)部二项成绩),依成绩等第分为一、二、三、四、五等,并依下列配分加总后计算全校均分(成绩等第三等以下不给分),新设及未评鉴之系科组数以二分计算。
一等每科组5分
二等每科组2分
2.技职教育特色(占绩效奖助10%)
依各校前一学年度(92学年度)之技职教育特色比率占所有学校该项比率总和之比例核配,技职教育特色比率如下:
(1)学生通过技能检定证照持有率(占技职教育特色30%)92学年度获得各种职业证照或技能检定证照之学生持有总张数除以全校学生总人数之比率占所有学校该项比率总和之比例核配;证照种类以职训局、考选部、经济部、内政部、交通部、环保署、省市政府建设厅局等政府机关所发证照为主,另参考本部「八十七学年度各类系适合专科学校技(艺)能优良学生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之相关职种对照表」及本部九十年八月修正公布「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职业证照与职业学校类科对照表」认定。此外,国际认证考试之证照及英文检定(全民英检GEPT初级以上、大学校院英语能力测验CSEPT第一级以上、托福TOEFL笔试500分及计算机测验173分以上、多益TOEIC470分C级以上、国际英语语文测验IELTS5.5分以上)亦予以采计。
国际认证考试之证照及英文检定,其加权值以二倍计算。
(2)学生参与竞赛得奖件数比(占技职教育特色20%)-92学年度以学校名义参加国际、全国或其它由中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主办之专业技(艺)能竞赛得奖之件数除以所有学校总件数之比例分配。
国际竞赛得奖之件数,其加权值以二倍计算。
(3)学生参与业界实习时数比(占技职教育特色20%)-92学年度学生参与企业界实务学习之总时数除以全校学生总人数之比率占所有学校该项比率总和之比例核配。
(4)产学合作成效(占技职教育特色30%)92学年度内以学校名义或经由各区域产学合作中心媒合,与公民营企业厂商或事业单位正式完成签约之产学合作案件;合约期跨不同年度者以签约时间为基准点采计乙次。
a.产学合作件数比(占技职教育特色10%)92学年度内正式完成签约之产学合作件数除以全校系科总数之比率占所有学校该项比率总和之比例核配。
b.产学合作金额比(占技职教育特色10%)92学年度内正式完成签约之产学合作金额除以产学合作件数之比值占所有学校该项比率总和之比例核配。
c.申请专利、核准专利数及完成技术移转数(占技职教育特色10%)92学年度内学校及校内教师申请专利数、已核准通过专利数及已完成技术移转或授权数之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学校该项均分总和之比例核配。
申请专利每件1.0分
核准专利每件3.0分
完成技术移转或授权(已取得专利)每件6.0分
3.改善师资成效(占绩效奖助25%)
(1)现有合格专任教师比例(25%)-以该校现有合格专任教师之职级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学校该项均分总和之比例核配。
教授每名2.0分
副教授每名1.5分
助理教授每名1.0分
讲师每名0.5分
(2)加权生师比(35%)现有合格专任教师数与学生数之全校生师比。计算配分方式如下:
Y=分数X=生师比(学生数除以教师数之比例)
Y=140-2Xfor20<X≦25即90≦Y<100
Y=190-4Xfor25<X≦30即70≦Y<90
Y=280-7Xfor30<X≦40即0≦Y<70
Y=100forX≦20
Y=0forX>40
前述(1)、(2)两项奖助,学校必须符合「九十四年度教育部辅导私立技专校院提升师资素质实施要点」之各校师资员额最低要求(生师比及专任师资结构),方予以核配。
(3)合格专任教师进修已取得博士学位人数(10%)-以该校前一年度(92学年度)合格专任教师进修取得博士学位之人数除以所有学校该项总人数之分数核配。
(4)合格专任教师进修研习件数(5%)-以该校前一学年度(
92学年度)合格专任教师进修学分班并取得学分证明或参加校内、外机构研习单一课程累积时数达十六小时以上之件数,除以所有学校该项总件数之比例核配(正在进修学位之教师与其取得学位相关之学分不采计)。
(5)合格专任教师通过升等件数(10%)-依教师升等后之职级加权配分后,以该校加总后之积分除以所有学校积分总合之分数核配。然通过升等件数不含以学位(论文)申请升等者;以技术报告升等者,其加权值以二倍计算。
教授每名2.0分
副教授每名1.5分
助理教授每名1.0分
讲师每名0.5分
(6)实务经验或证照师资(15%)-以各校专任教师具二年以上业界工作实务经验或专任教师持有乙级以上之技术士证照(参照九十四年度私立技专校院实务经验及证照师资审查原则)人数除以所有学校该项人数总和之分数核配。
4.经费支用及执行绩效(占绩效奖助15%)
(1)依前一年度项目访视之成绩分配核算(70%):成绩未达60分者为不合格,不得参与此项经费分配。合格之学校,以该校成绩除以所有合格学校成绩总和之分数核配。
(2)依各校编列之整体发展经费支用计划书(不含计划型奖助)之成绩核算(30%):由本部聘请学者专家予以评比,成绩未达
60分者为不合格,不得参与此项经费分配。合格之学校,以该校成绩除以所有合格学校成绩总和之分数核配。
因特殊情况(如绩效奖助经费被冻结)未能实时于规定时间内提报者,成绩暂以60分核计(但仍需补提计划),未提计划者不予核配。
5.会计行政成绩(占绩效奖助5%)
会计行政成绩均分计算:将各校前一年度会计行政成绩换算成t分数,凡t分数未达-1者为不合格,不得参与此项经费分配。合格之学校,以该校t分数除以所有合格学校t分数总和之比值分配。
6.校务发展经费筹措成效(占绩效奖助5%)
依各校前一学年度(92学年度)捐赠收入(含董事会捐资)、建教合作收入、推广教育及其它教学活动收入、财务收入、事业收益等获得之金额,除以所有学校该项金额总和之分数核配。每校最高核配金额以此项经费之10%为上限。
7.教学资源投入(占绩效奖助10%)
以各校前一学年度(92学年度)之「行政管理」、「教学研究训辅(含教学图仪设备)」及「学生就学辅助金(含工读金、奖助学金、学杂费减免)」三项支出决算数总额(不包含本部补助之经费)不得低于学杂费收入(不包含宿舍、计算机实习、重补修、延修、推广教育及建教合作之费用收入)80%为合格者,得参与此项分配。
合格学校以前一学年度(92学年度)平均每位学生所分配之机械仪器设备(限会计科目编号1340)、图书及博物(限会计科目编号1350)、维护费(限会计科目编号5133,不含报废)之总费用占所有合格学校该项比例核配。
8.学生毕业、退学与就业比(占绩效奖助5%)以各校三项分项比率分别占所有学校三项比率总和之比例核配。
(1)毕业率(占绩效奖助1.5%):92学年度实际毕业人数除以92学年度应届毕业人数。
(2)退学率(占绩效奖助1.5%):92学年度实际退学人数除以92学年度全校在学人数(不含休学及延毕生在内)。
(3)就业率(占绩效奖助2%):92学年度日间部应届毕业生实际就业人数除以92学年度日间部应届毕业生人数(扣除日间部继续升学与服役中之学生)。
五、奖补助经费扣减原则
学校如有重大缺失,由本部「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奖补助经费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参酌下列原则议决扣减奖补助经费,必要时得经审议小组会议决议冻结全部或部分奖补助经费:
(一)资料填报不实(全额扣减绩效奖助及补助经费)并依法究办。
(二)校务财务违失案(扣减绩效奖助经费30%~50%)
(三)校地案未处理完峻、已购地未取得所有权与未报部核定先行购置或处分土地(扣减绩效奖助经费5%~40%)
(四)董事会运作缺失(扣减绩效奖助经费20%~30%)
(五)校长资格不符(扣减绩效奖助经费10%~20%)
(六)会计主任资格不符(扣减绩效奖助经费10%~20%)
(七)行政缺失(扣减绩效奖助经费5%~20%)
(八)办理招生事务违失(扣减绩效奖助经费5%~20%)
(九)奖补助经费支用不符规定(扣减绩效奖助经费5%~10%)
(十)若情节严重或有连续年度相同违失之情事,得加重其扣减比例。
(十一)前列各款事由若有特殊原因或于当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改善缺失并报部备查者,得于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相关左证资料由审议小组再行审议,逾期者下年度不予受理。
前项审议小组由本部聘请专家学者及部内有关人员八至十五人组成,负责审议整体发展奖补助经费之相关事项。
六、有关奖补助经费申请、核销与其它应行注意事项,请参考「本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申请原则及注意事项」与「本部奖补助款支出凭证免送审配合作业相关事项」等规定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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