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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立美术馆典藏发展小组作业要点

订定台北市立美术馆典藏发展小组作业要点

订定「台北市立美术馆典藏发展小组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4)北市文化三字第09430124000号

发布日期:2005-3-28

执行日期:2005-3-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94)北市文化三字第09430124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北市立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为研拟本馆美术品典藏业务之发展相关事项,特设台北市立美术馆典藏发展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委员设置如下:

(一)置委员十人,本馆馆长为当然委员,并为召集人;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馆典藏组组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事务,并为当然委员。

(二)其余委员八人,其中馆外专家学者五人,本馆具美术专业背景之助理研究员(含)以上同仁三人,均由本馆馆长聘(派)兼之。

三、本小组委员执掌如下:

(一)研提本馆典藏发展目标与策略。

(二)提名及遴选本馆美术品典藏审议委员。

(三)研拟本馆年度典藏搜购计画。

四、委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委员连任以一次为限,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当年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本馆馆长与典藏组组长不受前项连任之限制。

委员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小组馆外委员资格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于专业学术系所、机构从事美术人文研究或教学达六年以上,近五年并有学术性著作或研究发表、出版者。

(二)从事独立艺术评论、理论研究、展览策划等工作六年以上,近五年有具体卓越成就或有论述出版者。

(三)从事艺文媒体报导、艺术市场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贡献者。

(四)从事专业艺术创作十五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六、本小组由召集人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次会议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开会,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始得作成决议。

七、本小组委员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本小组委员对会议内容负保密之义务。

八、本小组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馆外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车马费。

九、本小组所需经费由本馆在年度所列相关费用下支应。

十、本要点经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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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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