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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陆军炮兵飞弹学校组织规程名称为陆军飞弹炮兵学校组织规程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陆军炮兵飞弹学校组织规程名称为陆军飞弹炮兵学校组织规程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陆军炮兵飞弹学校组织规程」名称为「陆军飞弹炮兵学校组织规程」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剀字第0930001038号

发布日期:2004-10-4

执行日期:2004-10-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国防部制剀字第093000103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5~8条条文及编制表(原名称:陆军炮兵飞弹学校组织规程)

  第5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它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它总务事项。

  四、训练处:掌理情报、作战之训练、炮兵部队驻地训练、测验、炮兵部队基地训练、测验之规划、督导、考核及执行事项。

  五、信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信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七、作战研究发展室:掌理陆军炮兵及飞弹编装、准则、军品研究发展、信息系统管理、学术刊物之发行及其它作战研究发展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它必要单位。

  第6条 本校设总教官室、学员生总队部、教勤营、本部连。

  第7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中将,综理校务;副校长三人,其中二人为少将,一人为上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8条 本校置副教育长、总教官、总队长、处长、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主任教官、大队长、营长、教官、副营长、参谋主任、连长、参谋、辅导长、军医官、中队长、副中队长、副连长、排长、区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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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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