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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立交响乐团团员技术评鉴要点

修正台北市立交响乐团团员技术评鉴要点

修正「台北市立交响乐团团员技术评鉴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文化三字第09304450100号

发布日期:2004-10-1

执行日期:2004-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台北市政府府文化三字第09304450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市立交响乐团(以下简称本团)为促进团员演奏技能,加强合作精神,提高演奏水准与素质,依据【台北市立交响乐团聘任人员遴用要点】第六点订定本要点。

二、本团每年应对团员办理技术评鉴,并由指挥召集,组成评鉴委员会执行评鉴,成员四至六人,由团外学者专家及团内相关人员组成,惟团外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本团除左列人员外,均应就其担任乐器之类别接受技术评鉴。

(一)兼任组长、副指挥及兼办其它全时行政工作者。

(二)乐团首席及分部首席。

(三)前一次经本团技术评鉴成绩优异者。

(四)担任演奏职至评鉴日未满一年者。

(五)因重大伤病或怀孕满廿八周以上,经承办健保之公私立医院证明者。

(六)评鉴前已提出书面退休申请者。

四、如前点第二、三、四目所揭人员指挥认为有必要时,得要求其参加技术评鉴。

五、评鉴方式及配分如下:

(一)技术评鉴以隔幕方式进行,全程录音存证。

(二)评鉴之总分以二百分为满分,八十五分以上为优异,七十分以上为合格。

(三)工作年资满六年之团员,自第七年起,依向下累进之年资,每一年加计零点五分于原始评鉴分数之上,以五分为累加上限,加分后之总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五分。

六、评鉴内容:由指挥会同相关人员,于当年度本团所有曾经演出之曲目中,选取指定片段一段、抽选片段十段共十一段,于评鉴日前三个月公布。团员均需演奏指定片段、并现场抽签选取三段抽选片段共四段参加评鉴,时间以不超过五分钟为原则。

七、评鉴成绩作为排订席次之依据,并采计为年终考绩评分项目之一。技术评鉴不合格者应接受本团安排,在每日团练外之上班时间留团个别练习,不得异议,并于半年内再接受评鉴。如仍未达合格标准者,参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八款及第二项之规定,送交团员评审委员会审理。

八、技术评鉴结果,应以书面个别通知受评鉴人。

九、本要点陈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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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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