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县政府辅导神坛要点
修正「台北县政府辅导神坛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民宗字第09306504311号
发布日期:2004-10-1
执行日期:2004-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民宗字第0930650431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辅导神坛正常发展,健全宗教活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神坛,指供奉神祇,供公众膜拜而未具寺庙登记要件之场所。
三、各乡、镇、市公所应每年访查辖内神坛一次,并造册函报本府。如有异动时亦同。访查事项如下(附表一):
(一)名称
(二)宗教别
(三)供奉神祇
(四)祭典(法会)日期
(五)活动项目
(六)坐落地址及不动产所有权人姓名
(七)成员人数
(八)设置神将团情形(八家将、大鼓阵、武轿班、醒狮队、金龙阵等)及参与人数
(九)成立年、月、日
(十)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址、电话。
四、本府每年至少一次邀请辖内神坛负责人举行研习会或分区座谈会。
五、神坛得依其宗教派别加入所属宗教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所属宗教团体之规范与辅导。
六、神坛膜拜仪式及活动应公开为之,并不得有左列行为:
(一)假托神意诈取财物或其它犯罪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
(二)使用不当方法供给药物执行医疗行为。
(三)无合格医师执照从事医疗行为。
(四)使用扩音设施妨害他人生活安宁。
(五)制造噪音妨害他人生活安宁。
(六)未经许可占用道路骑楼人行道,妨害交通。
(七)燃烧纸钱污染空气影响附近居民。
(八)违规变更建筑物使用用途或搭盖违建。
(九)行为不检有妨害风化或性自主行为。
(十)违反消防规定。
(十一)吸收学生(中辍生)从事不法犯行。
(十二)于学校上课时间,不得有收容国民义务教育对象参与宗教活动之行为;但报经教育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违反税法规定。
(十四)其它违反法令行为。
七、本要点规范事项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主办。
八、神坛经检举涉有违反法令行为,由乡(镇、市)公所办理访查并填报神坛违规行为访查表(附表二)函报本府民政局依各违规事项分工表(附表三),分别由本府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单位)依法令处理,必要时由民政局邀集各相关机关(单位)研商处理。
九、神坛之供奉神祇、膜拜仪式及活动事项,应悬挂于明显之处。
十、神坛设置献金箱供捐献金钱、财物者,其收支情形,应按年公告周知。
十一、神坛应视其财力兴办公益、慈善及教化事业,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之。
十二、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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