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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

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

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 

发布日期:2004-9-30

执行日期:2004-9-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93年9月30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号函修正壹、出席费

一、各机关学校邀请个人以学者专家身分参与会议,得依本要点之规定支给出席费。

二、各机关学校支给出席费,以邀请本机关人员以外之学者专家,参加具有政策性或项目性之重大咨询事项会议为限。一般经常性业务会议,不得支给出席费。其中「政策性或项目性之重大咨询事项会议」要件,由各机关学校依会议召开之性质,本于权责自行认定。

三、本机关学校(含任务编组)人员及应邀机关学校指派出席代表,虽出席会议,不得支领出席费。

四、各机关学校邀请之学者专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经征得邀请机关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领出席费。至以传真或事先提供书面意见但未亲自出席者,不得支领出席费。

五、补助或委办计画之补助或委办机关学校人员,出席该受补助或委办计画之相关会议,均不得支领出席费。

六、出席费之支给,以每次会议二、000元为上限,由各机关学校视会议谘询性质酌予支给。

七、已支给出席费者,如系由远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请机关学校得衡酌实际情况,参照「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支给必要之费用。贰、稿费

八、各机关学校为处理与业务有关之重要文件资料或定期发行刊物,委(邀)请专人或机构进行撰稿、译稿、编稿及审查等工作,得依本要点之规定支给稿费。

九、各机关学校处理与业务有关之重要文件资料,其稿费之支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委由本机关学校以外人员或机构撰述、翻译或编审,经机关学校首长或其授权人核准者,得依第十一点规定标准支给稿费。但依「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方式办理者,得不受该项标准之限制。

(二)经核定交本机关学校人员撰述、翻译或编审者,不得支给稿费。惟于办公时间外赶办者,得依规定支给加班费。

十、各机关学校定期发行刊物,其稿费之支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邀请专人撰译、编审文稿或公开征求稿件,除本机关学校人员以编译为职掌者外,经刊登者,得依第十一点规定标准支给稿费;未经刊登者,得依第十一点第九款规定支给审查费,不得支给其它项目之稿费。

(二)刊登稿件内容系属摘录该机关学校或其它政府机关学校相关法规、书籍、公文等资料者,不得支给稿费。

十一、稿费支给标准如下:

(ㄧ)译稿:由各机关学校本于权责自行衡酌办理,不订定标准。

(二)整册书籍浓缩:每千字

1.外文译中文六九0元至一、0四0元,以中文计。

2.中文译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以外文计。

(三)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五八0元至八七0元。

2.特别稿件:中文六九0元至一、二一0元,外文八七0元至一、三九0元。

(四)编稿费:

1.文字稿:每千字

a.中文二六0元至三五0元。

b.外文三五0元至五八0元。

2.图片稿:每张一一五至一七0元。

(五)图片使用费:每张

1.一般稿件二三0元至九二0元。

2.专业稿件一、一六0元至三、四七0元。

(六)图片版权费二、三一0元至六、九三0元。

(七)设计完稿费:

1.海报:每张四、六二0元至一七、三三0元。

2.宣传折页

a.按页计酬:每页九二0元至二、七七0元。

b.按件计酬:每件三、四七0元至一一、五五0元。

(八)校对费:按稿酬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支给。

(九)审查费:

1.按字计酬者:每千字中文ㄧ七0元,外文二ㄧ0元

2.按件计酬者:中文每件六九0元,外文每件一、0四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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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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