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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农药毒理试验准则

订定农药毒理试验准则

订定「农药毒理试验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防字第0931484485号

发布日期:2004-9-30

执行日期:2004-9-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防字第0931484485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农药管理法第十一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农药毒理试验应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优良实验室操作规范及试验规范办理;未公告者,得参照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或美国环境保护署(U.S.En- 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之规范为之。

第3条 农农药毒理试验,依其申请农药许可登记类别分为下列四类:

一、化学农药:包括有机化学制剂及无机盐类制剂等。

二、生物农药:包括天然素材、微生物制剂及生化制剂等。

三、农药增效剂。

四、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农药。

前项各款农药之毒理试验项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4条 申请农药许可登记时,应检附前条第二项公告指定之农药毒理试验项目之试验资料。但属安全性或使用风险低之农药,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免附或部分免附。

第5条 农药毒理试验资料属营业秘密者,应保密之。

第6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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