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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

修正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

修正「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企字第0930010512号

发布日期:2004-9-30

执行日期:2004-9-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企字第0930010512号令   修正发布   第7、14点条文

七、非都市土地特定农业区非属经办竣农地重划之农业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申请变更使用:

(一)因防止灾害、国防需要、规划农民住宅所需之用地。

(二)国家重大建设计划。

(三)经行政院核定之事业、公共设施或公共建设所需用地。

(四)政府机关兴办公共建设或政府机关兴办提供公众使用之设施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设立之公益性福利设施。

(六)中央农业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辅导兴建之农业计划所需用地。

(七)开发面积在二十五公顷以上之住宅社区。

(八)低污染之工业区。

(九)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规则申请为下列使用者:

1.申请毗连土地变更为丁种建筑用地。

2.申请工业区以外为丁种建筑用地包围或夹杂土地,变更为丁种建筑用地者。

3.申请毗连甲种或丙种建筑用地或已作住宅用地使用之零星土地变更为建筑用地。

4.特定农业区供道路使用申请变更编定为交通用地。

5.因重大建设计划或重大交通建设计划土地被征收,申请于自有土地或依已核定住宅重建案变更编定为建筑用地。

6.因征收或拨用,至剩余建筑用地畸零狭小,申请毗邻土地变更编定为建筑用地。

7.特定农业区内公立公墓更新计划申请变更为坟墓用地。

8.离岛或原住民保留地因住宅兴建计划申请变更编定为建筑用地。

(十)依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执行要点第八点规定,经检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文件,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者。但申请作为营建土石方收容处理场所者,以依「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方案」设置且符合下列范围之使用,始得同意申请变更使用:

1.土方银行。

2.土石方资源堆置处理场作为暂屯、堆置、填埋、转运、回收功能者。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径依相关作业规定征询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农业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免再依本要点审查规定办理:

(一)申请非都市土地乡村区、工业区、风景区或河川区范围内之农业用地变更者。

(二)九二一震灾重建区社区兴建或重建,申请农业用地变更者。

(三)属第十六点第四款第四目至第七目规定之农业用地变更者。

(四)申请征收、协议价购或拨用农业用地办理用地变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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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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