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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户籍人口统计作业要点

修正户籍人口统计作业要点

修正「户籍人口统计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户字第0930067939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9-29

生效日期:1900-1-1

十六、户政事务所编报统计表之要点:

(一)统计表资料之来源:

1.按事件登记日期列表:应根据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受理之出生、死亡、结婚及离婚等四种户籍登记申请书之记载。

2.按事件发生日期列表:应根据当年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所受理之出生、死亡、结婚及离婚等四种户籍登记申请书之记载。

(二)统计表编报之注意事项:

1.按事件登记日期列表之各种申请书统计档转录工作应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班后至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

2.按事件发生日期列表之各种申请书统计档转录工作应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下班后至四月十日前完成;动态统计文件应包括下列申请书之数据:

(1)统计当年一月至三月份所受理登记且为当年所发生事件之申请书。

(2)统计当年四月至十二月份所受理登记之全部申请书。

(3)统计次年一月至三月份所受理登记而非登记当年所发生事件之申请书。

3.按事件登记日期列表之各种动态统计数应与其当年各月统计表之累计数一致;其不一致者应先行查明更正后,始得编制统计表。

4.各种动态统计项目如有数据未详者,应依照该统计项目各分类资料之比例予以分配。

5.统计表一律以乡(镇、市、区)为单位编制。

6.当年统计表:

(1)按事件登记日期列表之各种动态统计表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送所属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户政单位一份。

(2)按事件发生日期列表之各种动态统计表应于次年四月十五日以前送所属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户政单位一份。

7.各户政事务所应切实依据乡镇市区户政信息系统作业手册之规定编制统计表。

十七、直辖市、县(市)政府户政单位编报统计表之要点:

(一)审核户政事务所所送统计表之内容及数字。

(二)对有错误之统计表应函请该户政事务所查明更正。

(三)统计表除二个以上统计项目交叉统计应以直辖市或县(市)为单位编制外,其余统计表区域别栏一律以乡(镇、市、区)为单位编制。

(四)当年统计表:

1.按事件登记日期列表之各种动态统计表应于次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前送内政部一份。

2.按事件发生日期列表之各种动态统计表应于次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前送内政部一份。

(五)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户政单位应切实依据市县户政信息系统作业手册之规定编制统计表。

(六)定期派员督导乡(镇、市、区)户政事务所切实办理动态统计各项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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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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