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许可及管理办法
修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许可及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9-24
执行日期:2004-9-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四)字第0934000705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第4条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办理结算所产生参加人应收及应付款项之清算,应申请中央银行办理之。但参加人为兼营票券金融业务之证券商者,其应收及应付款项之清算,由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选定一家清算交割银行办理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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