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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订定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订定「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公训字第0930007454号

发布日期:2004-9-21

执行日期:2004-9-21

生效日期:1900-1-1

壹、依据:

一、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二、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七条。

三、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

四、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捌附则三。

贰、目的:

培训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从事海巡工作所需基本知能暨应具备之基本观念与态度,并考核其品德操守。

叁、训练方式:分教育训练与实务训练二种,除未经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前身警察学校)毕业或四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须接受教育训练十七个月、实务训练一个月外,其余人员均须接受一个月之实务训练。

一、教育训练:

(一)训练对象: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但未经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前身警察学校)毕业或四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

(二)训练期间:训练十七个月(含期中实习十二个月),训练期程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海洋巡防总局)另案通知。

(三)训练单位:基于本项教育训练的性质应兼考量海域、实务特性与颁发结业证书之问题,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海巡署)委请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警专)办理,并由海洋巡防总局执行。

(四)训练重点:

1、建立初任海岸巡防机关人员(以下简称海巡人员)应具备之依法行政、严正执法、目标管理、危机管理、成长管理、服务导向等基本观念与知能。

2、培养廉洁之品德操守、热诚亲切之服务态度、重视人权法治、强化执法纪律。

3、善用现代科技、运用科学方法、遵循作业程序、提升专业知能与效率。

(五)训练经费(含津贴):本项考试录取人员之训练经费由海洋巡防总局编列预算支应。

(六)实施规定:

1、海洋巡防总局应于受训人员报到后十日内,将应训练人员之报到情形陈报海巡署汇整转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核备,并函知警专。

2、受训人员在训练机关(构)学校期间之生活管理、考核、奖惩、请假等事项,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生活管理规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成绩考核规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体技成绩考核规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操行成绩考核规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奖惩规定及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请假规定办理。

(七)体格检查:受训人员报到后,海洋巡防总局得视个案情况,令受训人员至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海巡署核转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废止其受训资格,并函知警专。

(八)训练津贴:海洋巡防总局依下列标准发给津贴,并供给膳宿、服装及教材。

1、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不含警勤加给),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2、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不含警勤加给),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二、实务训练:

(一)分配训练:由分发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二)训练对象: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

(三)训练期间:现职海巡人员,经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四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为期一个月(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其余人员由海洋巡防总局另行通知安排实务训练。

(四)训练重点:以增进海巡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五)占缺及训练:受训人员占用人机关职缺,并由各该单位办理训练事宜,用人机关并应指定专人辅导。

(六)训练经费:由海洋巡防总局支应。

(七)训练津贴:

1、教育训练期满人员,分配实务训练一个月期间,其津贴发给标准如下:

(1)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2)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2、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者,原支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仍准支原叙级俸,至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于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低于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八)其它规定:

1、具警察学历但不具警职者及教育训练合格人员,分配实务训练期间得比照现职人员办理。

2、现职海巡人员目前在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受训者,由学校依据实际状况安排实务训练事宜。

3、实务训练期间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公假、事假及病假日数,合计不得超过一.五日,超过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延长病假超过训练期间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废止其受训资格。

肆、成绩考核:

一、教育训练部分:

(一)训练成绩考核项目包含学科、体技、操行、实习成绩,上述成绩及训练总成绩均采百分法计算,各科目成绩标准,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未满六十分为不及格。成绩计算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成绩考核规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体技成绩考核规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教育训练操行成绩考核规定及实习计划办理。

(二)教育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实务训练,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海巡署核转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并函知警专。

二、实务训练部分:

(一)成绩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考核项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本质特性:百分之四十。

A、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贞、思维、胸襟、见解等。占百分之十。

B、品德:包括操守、负责、涵养、荣誉及团队精神等。占百分之十。

C、才能:包括领导、决心、表达、学识、反应、创意、判断等。占百分之十。

D、生活:包括规律、精神、整洁、仪表、谈吐、待人等。占百分之十。

2、服务成绩:百分之六十。

A、学习态度:占百分之二十。

B、工作绩效:占百分之四十。

(二)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海巡署函送保训会,经保训会查明并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伍、请领结业证书及考试及格证书:

一、请领结业证书:海洋巡防总局应于教育训练期满两周内,将各项教育训练成绩汇整后,列册函送警专核发结业证书。

二、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海洋巡防总局应于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期满一星期内,造具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如附表一格式)、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如附表二格式)连同上述清册之磁盘,及每名证书费新台币五OO元汇票(受款人为「国家文官培训所」,地址:台北市忠孝东路七段五七六号),函送培训所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陆、申请保留受训资格及补训:

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柒、废止受训资格与停止训练:

一、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有关训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海巡署核转保训会废止其受训资格,并函知警专:

(一)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

(二)录取人员除保训会核准保留受训资格者外,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海洋巡防总局或各占职缺单位报到并接受训练;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或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

(三)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

(四)教育训练期间:

1、除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外,每学期请假时数(每日以二十四小时计算)超过二五二小时者,或上课时段请假缺课时数超过八十四小时者(公假不列入扣除时数)。

2、旷课累计达七小时者。

3、对讲座、辅导员或海洋巡防总局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4、学科、体技、操行、实习等四项,有一项成绩不及格者。

5、其它依受训人员之请假、奖惩、成绩考核、生活管理等纪录应予废止受训资格者。

(五)实务训练期间:

1、旷职累计达三日者。

2、对用人机关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二、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致超过规定缺课时数者,得检具证明,报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转保训会核定,准予停止训练并保留受训资格。

三、停止训练:

受训人员经司法机关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羁押、拘役或易服劳役之执行或通缉,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观察、勒戒、强制戒治,除有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予以废止受训资格者外,应予停止训练。其停止训练之原因消灭者,得于原因消灭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保训会申请恢复训练。经核准者,依复训当年之训练计划接受训练。

捌、附则:

一、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

二、现职警察、消防人员并经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四个月以上训练合格,应九十三年警察特考三等或四等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类组录取者,得依其志愿,选择于警察、消防机关依本计划办理实务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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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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