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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成绩考核办法名称为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成绩考核办法

修正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成绩考核办法名称为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成绩考核办法

修正「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成绩考核办法」名称为「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成绩考核办法」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30118877号

发布日期:2004-9-16

执行日期:2004-9-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118877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成绩考核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高级中学法第十二条之二、职业学校法第十条之二及国民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校长任职至学年度终了届满一学年者,应予成绩考核,不满一学年而已达六个月者,另予成绩考核。其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并计年资参加考核:

一、经遴选至其它学校年资未中断者。

二、专任教师经遴选为校长年资未中断者。

前项另予成绩考核,于学年度终了办理之。但辞职、退休、资遣、死亡或留职停薪者得随时办理之。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再任人员,除已办理另予成绩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学年度终了已达六个月者,得于学年度终了办理另予成绩考核。

转任公务人员、公营事业人员或其它公职者,如其转任前之年资,未经所转任机关并计办理考绩、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转任前之学校予以查明后,于学年度终了办理另予成绩考核。

第3条 校长成绩考核以一百分为满分,其等次及奖惩规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除晋本薪或年功薪一级外,并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级者,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除晋本薪或年功薪一级外,并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支年功薪最高薪级者,给与一个半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留支原薪级。

另予成绩考核,列甲等者,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列乙等者,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列丙等者,不予奖励。

第4条 校长之成绩考核,应就下列事项,综合评定其分数,并依前条规定,定其等次:

一、执行教育政策及法令之绩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领导教职员改进教学之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办理行政事务之效果占百分之二十。

四、言行操守及对人处事之态度占百分之二十。

五、其它个案应列入考虑之项目占百分之十。

第5条 校长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并计超过十四日者。

二、曾受惩戒处分者。

三、依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功过相抵后累积仍达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因案停职期间达六十日者。

五、实际执行职务未达六个月者。但经遴选为校长年资未中断,因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三月一日以后始办理布达交接,致实际执行校长职务未达六个月者,不在此限。

六、学校采用或推销坊间专为应付升学或考试之各种参考书、测验纸,经查属实者。

七、未依规定常态编班,经查属实者。

校长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曾受记大过处分或功过相抵后累积仍达一大过以上处分者。

二、有奢侈放荡、冶游赌博等不良行为,经查属实者。

三、曾受科刑判决确定尚未达解聘或免职程度者。

四、已达依法令规定延长病假者。

第6条 校长之平时考核,其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同一学年度内平时考核之奖惩得相互抵销。

平时考核之奖惩标准,准用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第7条 校长之考核程序如下:

一、国立学校校长由教育部考核之。

二、国立大学校院附属(设)之学校,其校长为专任者,由各该大学校院校长考核,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三、直辖市立学校校长由直辖市政府教育局考核,报请直辖市政府核定之。

四、县(市)立学校校长由县(市)政府考核之。

第8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所属校长成绩考核,应成立成绩考核委员会,办理初核事项,受考人数不满二十人者,得免予组织成绩考核委员会。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七人,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有关人员中遴派之,并指定一人为主席。

成绩考核委员会委员之任期为一年,起迄时间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自行订定。

第9条 成绩考核委员会会议时,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为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10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成绩考核委员会之初核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应交回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得变更之。但应于考核案内记明其事实及理由。

校长成绩考核分数及奖惩,核定机关如有疑义,应通知原办理机关详叙事实及理由,或通知原办理机关重加考核,必要时亦得调卷查核或派员查核,认为不实时,其等次分数或奖惩得径予变更。

第11条 校长之成绩考核经核定后,应由考核机关以书面通知受考核人。

第12条 成绩考核结果应自下学年度第一个月起执行。

第三条所称薪给总额,系指受考人考核后之本薪、年功薪及其它法定加给。但主管职务加给及地域加给,以受考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所支为准。

第13条 校长于收受考核结果通知后,如有不服者,得提出申诉,其申诉准用教师申诉之规定。

第14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首长或各单位主管办理考核,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依法予以惩处。

第15条 办理考核人员,在考核进行中,应严守秘密,并不得遗漏违误,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16条 考核需用之表件格式,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17条 公立幼儿园园长之成绩考核,依幼儿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比照公立国民小学校长之规定办理。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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