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公共厕所管理要点
修正「高雄市公共厕所管理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环三字第0930047019号
发布日期:2004-9-16
执行日期:2004-9-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环三字第0930047019号函修正发布第6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六、公厕清洁卫生督导管理责任区分如下:
(一)环境保护局:一般列管公厕。
(二)民政局:客家文物馆、殡葬管理所、寺庙、教堂、宗教活动等场所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三)建设局:市场、动物园、观光风景区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四)工务局:公园、绿地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五)社会局:公、私立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六)卫生局:医院、饭店、餐厅、旅馆、影剧院、歌厅、百货公司及其他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七)教育局:各级学校、体育场所、游泳池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八)劳工局:劳工育乐中心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九)交通局:立体停车场、公车船站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十)文化局:孔庙、忠烈祠、古迹、图书馆、社教机构、文化育乐活动场所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十一)海洋局:各渔市场及其它归属该局管理之公厕。
(十二)区公所:老人活动中心、敬老亭、里及社区活动中心及其它归属各区公所管理之公厕。
(十三)其余各行政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之公厕,由各该机关自行负责督导。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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