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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立大学校院进用项目计画教学人员研究人员暨工作人员实施原则

修正国立大学校院进用项目计画教学人员研究人员暨工作人员实施原则

修正「国立大学校院进用项目计画教学人员研究人员暨工作人员实施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人(一)字第0930121525A号

发布日期:2004-9-14

执行日期:2004-9-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30121525A号令修正发布第1~3点条文

一、国立大学校院于校务基金自筹经费范围内,以项目计画进用编制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暨工作人员,依本实施原则之规定。

前项教学人员、研究人员暨工作人员,系指学校编制内专任教职员及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拟订约聘雇计画经行政院核定有案,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员额进用之约聘雇人员以外,以校务基金自筹经费支出之编制外人员。

前二项所称校务基金自筹经费,指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管理及监督办法第七条所定收入及学杂费收入。

二、项目计画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实施,并依计画进用所需人员。

三、项目计画教学人员之遴聘:

(一)遴聘资格: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但已届应即退休年龄者不得任用为专任教育人员之规定不在此限。

(二)聘任程序:比照编制内专任教师之规定。

(三)送审及升等:得比照编制内专任教师资格审查规定办理审查教师资格并颁授教师证书;其符合升等条件者,并得比照办理升等审查。

(四)聘期:依项目计画规定办理,但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聘期超过一年以上者,并应比照专任教师办理教学评鉴以作为续聘与否之参据。

(五)授课时数:以比照编制内专任教师之规定为原则。

(六)差假:比照编制内专任教师之规定。

(七)报酬标准:以比照编制内专任教师之规定为原则。

(八)福利:由学校自行审酌订定相关规定。

(九)离职储金:比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之规定。

(十)劳工保险、全民健保及其它未规定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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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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