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有袋目动物之输入检疫条件
订定「有袋目动物之输入检疫条件」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防字第0931478816号
发布日期:2004-9-14
执行日期:2004-9-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防字第0931478816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6点一、输入有袋目动物(Marsupiallia:OrderDasyuromorphia,OrderPeramelemorphia,OrderDiprodontia)应检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之输入同意文件,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申请核发输入检疫条件,并符合有袋目动物输入检疫规定始得输入。
二、有袋目动物自出生后均饲养于输出国或在输出国饲养六个月以上,且产自过去一年未发生狂犬病(Rabies)、布氏杆菌病(Brucellosis)、结核病(Tuberculosis)、假性狂犬病(Aujeszky'sdisease)、假性鼻疽(Melioidosis)、炭疽(Anthrax)、Q热(Qfever)、日本脑炎(Japaneseencephalitis)、土拉伦斯病(Tularemia)及锥虫病(Trypansomiasis)等传染病之有袋目动物饲养场,该场须为输出国注册或登记且经核可之饲养或圈栖野生动物者。且该动物于输出前之隔离检疫期间,经检查其健康情形良好,并无任何疫病象征。
三、有袋目动物输出前,应在输出国政府检疫机关指定监督下之隔离检疫设施内隔离检疫二十八天,并施行下列疫病之诊断试验,其结果均应为阴性。
(一)结核病(Tuberculosis)︰牛型结核菌素皮内反应试验(Intrade-rmaltuberculintestfortuberculosis)。
(二)布氏杆菌病(Brucellosis):血清试管凝集反应试验(Tubeaggl-utinationtestwiththeresultofserumagglutinationtit-erunder50I.U.)(血清凝集价应在五○国际单位以下)。
(三)假性狂犬病(Aujeszky'sdisease):血清中和试验(Serumneu-tralizationtest)或酵素结合免疫吸附试验(ELISA)。
(四)锥虫病(Trypansomiasis):血液抹片检查(Examinationofbl-oodsmear)。
(五)其它临时指定之疫病诊断试验及检疫要求事项。
四、有袋目动物于输出前十五天应在输出国政府检疫机关指定监督下之隔离检疫设施内施行内外寄生虫之驱虫。
五、有袋目动物应以清洁并经输出国政府认定之消毒药品消毒之安全容器装运,输入不得于运输途中追加装载饲料、垫料及其它动物,并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1.4.1章与国际空运协会(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association,IATA)对活动物运输之规定。
六、有袋目动物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政府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并列方式,具体记载证明下列事项:
(一)饲养场之名称、地址;输出人之姓名、地址;输入公司之名称、地址。
(二)该动物之品种、性别、芯片号码(或耳标)。
(三)该动物符合第二点至第四点规定,并加注采样日期、诊断试验方法、诊断试验日期及结果、所使用之驱虫药物、剂量及投药日期。
(四)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和其戳记、以及签发之兽医师姓名和签章。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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