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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货商申报委托人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

修正期货商申报委托人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

修正「期货商申报委托人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期(交)字第09300067720号

发布日期:2004-9-14

执行日期:2004-9-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0930006772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5点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995号函准予备查

二、违约申报作业

委托人发生本公司业务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定违约情事时,期货商应依下列规定向本公司申报,同时通知委托人:

(一)计算机传输:

1.输入时间:

(1)期货商应于当日下午二时起,将违约信息输入本公司计算机,至迟不得逾下午五时。

(2)期货商依规定之时间输入数据者,由本公司依其数据于次一营业日开盘前于期货商媒体申报系统中揭示。

2.输入数据:

期货商应依本公司计算机输入画面所列事项逐一输入违约信息。

3.电话传真:

因偶发事故致计算机传输线路无法传输时,期货商应即以电话通知

本公司,并将应行输入信息作成书面加盖公司及负责人印章后以电话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由本公司据其内容补行输入。

(二)违约函报:

期货商同一申报日同一委托人违约金额达新台币八十万元以上,或委托人不履行结算交割义务者,除依前项向本公司申报外,应即依下列规定于次一营业日前,函报本公司凭核:

1.函报内容:

(1)委托人姓名。

(2)账号。

(3)身份证统一编号。

(4)住址。

(5)违约事实。

2.检具下列文件影本:

(1)身分证(正、反面)。

(2)受托契约。

(3)买卖报告书。

(4)保证金追缴通知文件或结算交割通知文件。

(5)期货商了结期货交易契约之委托书、成交单或结算交割证明文件。

期货商未依规定申报委托人违约,本公司得对其处以新台币一万元之违约金。

三、违约通告作业

本公司接获期货商之违约申报后,除依前点于期货商媒体申报系统中揭示外,并依据其申报内容转知台湾证券交易所及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各期货商应依期货商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如发生委托人权益损失或有其它纠纷,统应由申报违约之期货商负责。

四、违约撤销作业

委托人违约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货商应负责查证并检附具体证明文件,向本公司函报撤销违约:

(一)因银行作业疏失致委托人经期货商通知权益总值为负数之金额未能于规定期限内全额补缴或结算交割届期未能交付。

(二)因期货商作业疏失误报委托人违约。

(三)经仲裁判断、法院确定判决或其它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公文书确认委托人并无违约。

(四)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之委任人,于事后提出该期货交易账户经申报违约,系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权交易所应负履行责任所致之证明文件者。

(五)其它足资证明非可归责于委托人之事由。

期货商函报撤销违约案件,未就前项撤销违约事由详加查证或未检附具体证明文件,或就其所附文件及所述理由从形式上观察尚难释明非属可归责于委托人之事由者,本公司不予受理。委托人权益如因之受有损失或有其它争议,统应由申报违约之期货商负其全责。

期货商所报撤销违约事由如有虚伪不实,本公司得依业务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期货商误报委托人违约者,应自行对疏失人员予以处分。

委托人违约案件经期货商函报撤销并经本公司同意者,即予销案存查;如前报违约事实业经通告在案者,本公司即将撤销情形于次一营业日开盘前在期货商媒体申报系统中揭示,并转知台湾证券交易所及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五、结案通函作业

委托人违约案件经本公司通告后,如满三年并债权债务之纠纷已结案者,期货商应向本公司函报;本公司将结案内容在次一营业日开盘前于期货商媒体申报系统中揭示,并转知台湾证券交易所及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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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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