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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义勇人员福利互助办法

修正台中市义勇人员福利互助办法

修正「台中市义勇人员福利互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432842号

发布日期:2004-9-13

执行日期:2004-9-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432842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第23条 互助金应于事实发生之次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但重大伤病住院医疗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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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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