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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各区卫生所组织规程

订定高雄市各区卫生所组织规程

订定「高雄市各区卫生所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47033号

发布日期:2004-9-13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4703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卫生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区卫生所(以下简称卫生所),隶属于高雄市政府卫生局,办理各该区有关公共卫生事项,其辖区人口数达二十五万人以上者,得增设第二卫生所。

第3条 卫生所置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所长职务,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4条 卫生所设二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组:保健、防疫、护理、卫生教育及健康门诊等事项。

二、第二组:医政、药政、食品卫生、营业卫生、职业卫生及医疗救护等事项。

第5条 卫生所置组长、卫生稽查员、技士、课员、技佐、书记。

卫生所置组长、医师、牙医师、护理长、护理师、护士、助产士。

第一项组长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二项组长、护理长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6条 卫生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卫生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卫生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卫生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卫生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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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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