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及奖励办法
订定「台中市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及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432822号
发布日期:2004-9-10
执行日期:2004-9-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432822号令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评鉴对象,为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立案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3条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之评鉴每三年至少办理一次,由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自行办理或委托民间机构、团体或大专院校办理。
第4条 本府办理评鉴时,应成立本市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小组(以下简称评鉴小组),办理评鉴事宜。
前项评鉴小组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每款至少一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一、本府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
二、相关专家、学者。
三、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代表。
评鉴小组委员之任期至该次评鉴任务完成为止。
第5条 评鉴小组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6条 评鉴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评鉴对象之负责人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评鉴事宜与评鉴对象之负责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评鉴对象之受雇人或代理人者。
评鉴小组成员应自行回避而不回避或经请求而未回避时,本府应命其回避。
第7条 托育机构之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管理。
二、教保活动。
三、卫生保健。
前项以外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
二、建筑物环境及设施设备。
三、专业服务。
四、权益保障。
五、特殊事项或措施。
六、其它经评鉴小组决议评鉴之项目。
前二项之评鉴指针、项目及配分,由本府于评鉴实施六个月前公告,并通知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8条 评鉴成绩分为下列等第:
一、优等。总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总分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
三、乙等。总分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
四、丙等。总分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者。
五、丁等。总分未达六十分者。
前项结果由本府公告并通知受评鉴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9条 经评鉴为优等或甲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本府得依其规模核发奖状、奖牌或奖励金。
第10条 经评鉴为丙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于评鉴结果公布三个月内提出改善计画送本府;本府应遴选适当之专业人员或绩优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予以辅导。并于评鉴结果公布后次年办理机构复评。
经评鉴为丁等或复评成绩未达乙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由本府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11条 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于本府委托民间机构、团体或大专院校办理时,准用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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