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家对外华语文教学政策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国家对外华语文教学政策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语字第0930111173号
发布日期:2004-9-9
执行日期:2004-9-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九日教育部台语字第093011117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推动对外华语文教学及检测等相关工作,特设国家对外华语文教学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规划及推动对外华语文教学政策。
(二)规划及编辑对外华语文教材事项。
(三)规划及推动对外华语文检测、教学评鉴事项。
(四)规划及推动对外华语文师资培训、输出事项。
(五)规划及推动对外华语文网络学习之建置及整合事项。
(六)规划及推动华语文数据库查询系统事项。
(七)规划及推动相关学术文化交流事项。
(八)结合相关学术机构及民间团体资源,办理对外华语文教育工作。
(九)规划及推动福台语(闽南语)、客家语、原住民族语之对外教学及文化相关事项。
(十)其它有关华语文教育事项。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分别由本部政务次长及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任;委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次长。
(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行政院新闻局副局长。
(八)本部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处长。
(九)本部侨民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本部国语推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一)大学校长、学术研究机构及学者专家代表若干人。
(十二)大学华语文中心及华语文教学研究系所代表若干人。
(十三)民间团体代表若干人。
四、本会委员聘期二年,期满得予续聘。委员于聘任期间因故出缺时,其为机关代表者,由其接任人员递补,其为其它人员者,由主任委员补聘(派)之,补聘委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日止。
五、本会设工作小组,并置执行秘书一人,协助会务之推动。
六、本会得聘咨询委员,协助重要业务之规划及咨询。
七、本会会议以每三个月至六个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八、本会委员及咨询委员均为无给职。
九、本会会务所需经费由各部会协同支应之。
十、本会决议事项,以本会名义行之,并依其业务性质,分别送请相关部会分别或协同执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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