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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最有利标评选办法

修正最有利标评选办法

修正「最有利标评选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工程企字第09300345180号

发布日期:2004-9-8

执行日期:2004-9-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企字第09300345180号令修正发布第20条条文

第20条 机关评定最有利标后,应于决标公告公布最有利标之标价及总评分或序位评比结果,并于主管机关之政府采购信息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评选委员会全部委员姓名及职业。

二、评选委员会评定最有利标会议之出席委员姓名。

评选委员会之会议纪录、各出席委员之评分或序位评比表及机关于委员评选后汇总制作之总表,除涉及个别厂商之商业机密者外,投标厂商并得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

机关评定最有利标后,对于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但未得标之厂商,应通知其最有利标之标价与总评分或序位评比结果及该未得标厂商之总评分或序位评比结果。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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