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
修正「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关字第09305504640号
发布日期:2004-9-7
执行日期:2004-9-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财政部台财关字第09305504640号令修正发布第1、12、21、24、29、32、37、71、80、81~87条条文;增订第71-1、80-1~80-3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12条 运输业经核准登记之翌日起十日内应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新台币五万元,以完成登记。
保证金数额调整时,运输业应于海关通知之翌日起一个月内领回或补缴其差额。
保证金得以设定质权于海关之政府发行之公债、银行定期存单、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单、信托投资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托凭证或授信机构之保证抵充。
第21条 运输业关于通关业务上之文件应妥为保存或预留副本,并按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日期及文件性质,分别储存,其保管期间为五年。
前项文件及运输业依法应设置之会计帐册、单据及关系资料,海关得随时查核或调阅,运输业者不得拒绝。
第24条 运输业如在海关分、支局或办事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时,仍应照本办法之规定向该分、支局或办事处办理登记。
第29条 运输工具载运进口之货物遇有短卸、溢卸之情事者,应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之运输工具所属业者缮具短卸或溢卸报告,提出期限如下,其作业要点由海关订定并公告。
一、海运货柜(物):
(一)卸存海关监管场所者:
1.柜装货物:拆柜完毕之翌日起三日内。
2.整柜、货主自备空柜:卸船完毕之翌日起一日内。
3.非柜装货物:全部进储完毕之翌日起七日内。
(二)船边提货者:
1.整柜、货主自备空柜:卸船完毕之翌日起一日内。
2.非柜装货物:卸船完毕之翌日起七日内。
二、空运货柜(物):
(一)一般货物:进仓完毕之翌日起三日内。
(二)快递货物:进仓完毕之翌日起一日内。
(三)机边验放货物:进仓完毕时。
卸存海关监管场所之短卸或溢卸报告应先送海关仓库管理单位查核进仓资料,经核无讹予以签证后,送海关舱单单位核备。须注销或更正者,应于原申报短卸或溢卸报告送达海关翌日起三日内为之。
溢卸货物须退运或转运出口者应由有关运输业者依关税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之期限向海关申请核准,并于限期内以转运申请书向海关申报退运国外或转运出口,其处理手续与一般转运货物同。
第32条 运输工具载运转口货柜(物),应于进储货柜集散站(或码头专区)或货栈之翌日起六十日内转运出口。如无船期、班机或有其它原因者,得向海关申请延长三十日。
前项转口货物未于期限内转运出口,应限期退运,逾期未退运出口者,海关得准用关税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货物变卖之。
海运转口货柜(物)经由海运转运出口者,不得以内陆运输方式运送至内陆货柜集散站、货栈或其它港口办理转运出口。
第37条 进口船舶之船长或由其委托之船舶所属业者,应于船舶进口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提出船舶进港预报单,如因故提早、迟延或中止进口者,应立即向海关报明提早、延期或注销。
前项预报单之内容包括海关船只挂号、停泊码头、到港前一港、航行次一港及预定到港时间等所需资料。但预报资料经由港务局提供予海关者,船长或由其委托之船舶所属业者得免传输船舶进港预报单讯息或检具书面船舶进港预报单。
进口船舶抵达后,船长或由其委托之船舶所属业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
一、第三十六条所列文件。但经海关登船查验并收取者,得免检附。
二、船舶入港报告单。但港务局以计算机联机方式传输者,得免检附。
三、国籍证书。船舶自第二次进口之日起,得以经海关核对与正本相符之国籍证书影本替代。但该证书登载事项有变动者,仍应检附正本。
四、吨位证书。但国籍证书已载明船舶净吨位者,得免检附。
五、来自中华民国通商口岸之船舶经结关者,其结关证明书。
船长或由其委托之船舶所属业者以计算机联机方式传输前项规定舱单讯息,应于船舶驶离国外最后装卸货港口后,始得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得免送书面舱单。但海关于必要时,得要求提供书面舱单,船长或由其委托之船舶所属业者应即配合办理。
第71条 飞机抵达本国机场后,机长或由其委托之飞机所属业者应检具下列经其签章之文件向海关申报:
一、随机航员名单(综合报告表)一份。
二、进口及过境货物舱单各一式三份,未载货者亦应检送「无」货舱单。
三、入境及过境旅客名单。
进口货物舱单所列货物,如含有并装货物时,除应在舱单上注明何者为并装货物外,并须另备分舱单,其申报内容同进口货物舱单。
联机申报进口及过境货物舱单者,应于飞机自国外最后装卸货机场起飞后至抵达本国机场后二小时内传输海关。但特殊情形经海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联机方式申报者,仍应于飞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补送书面舱单资料,惟海关得视实际传输情形,公告准免递送书面舱单资料。
联机申报入境及过境旅客名单者,应于飞机起飞前,将其数据传输海关,实施日期由关税总局另行公告。
第71-1条入境及过境旅客名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年、月、日。
五、入境证或护照号码。
第80条 运输业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停止其六个月以下业务之经营或废止其登记。
第80-1条运输业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二个月以下之报关。
第80-2条运输业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第80-3条运输工具负责人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第81条 运输业或运输工具负责人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二个月以下之报关。
第82条 运输业或运输工具负责人违反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第83条 运输业或运输工具负责人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第84条 运输业或运输工具负责人违反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个月以下之报关。
第85条 运输业或运输工具负责人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第86条 运输业或运输工具负责人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五个月以下之报关。
第87条 运输业或运输工具负责人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者,海关得依关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之报关。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