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商店街区评鉴办法
订定「台中市商店街区评鉴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40039080号
发布日期:2005-3-8
执行日期:2005-3-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0390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台中市商店街区管理辅导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定期评鉴,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府设商店街区评鉴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鉴会)办理商店街区评鉴,其设置要点及评鉴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3条 商店街区之评鉴每年办理一次,其评鉴项目如下:
一、商店街区管理委员会之运作。
二、公共设施维护管理。
三、行销活动成果。
四、行政配合度。
五、其它商店街区发展有关事项。
第4条 评鉴会应依下列方式办理评鉴:
一、书面评鉴。
二、实地评鉴。
第5条 商店街区评鉴结果分为下列等第:
一、优等:评鉴分数九十以上者。颁发奖牌或奖状,必要时得发给奖金。
二、甲等:评鉴分数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发给奖牌。
三、乙等:评鉴分数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不予奖惩。
四、丙等:评鉴分数未达七十分者。应予纠正并限期改善。
第6条 个人或团体对商店街区发展有卓著贡献者,本府应予表扬。
经评鉴为优等之商店街区,本府得优先给予政府资源挹注及列为办理活动之地区。
经评鉴为丙等之商店街区,经予以纠正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依本自治条例第十二条情节重大之规定处理。
第7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本府经济局编列预算支应。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