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第六项规定之补偿金如何计算疑义
有关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第六项规定之补偿金如何计算疑义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人(三)字第0930113378号
发布日期:2004-9-3
执行日期:2004-9-3
生效日期:1900-1-1
所询有关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第六项规定之补偿金,究应如何核算乙案,复请查照。一、复贵会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台管业三字第○九三○四四○四五四号函。
二、案经转准铨叙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部退三字第○九三二四○一五三五号书函略以,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六条之一第六项规定前段增发补偿金之计算标准,基于该补偿金系对是类人员于新制施行后必须缴费,而退休给与并未增加所为之补偿,因此,经该部于八十五年间函洽本部等各相关主管机关同意后,于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以八六台特二字第一四○三○○○号函复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均依当事人在新制施行后之「缴费年资」为计算标准。另上开缴费年资之核算,依前开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六条之一第六项规定及其立法意旨,应以新旧制任职年资合并计算至二十年止之缴费年资为增发补偿金之核算基准。至有关上开规定后段减发补偿金之计算,考量随其新制年资增加,退休所得亦将增加,该部爰于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十退三字第二○一二七六○号函规定,系以「实际任职年资中,每实满十二个月」计减○.五个基数之补偿金,即以「核定年资每实满一年」为其减发计算之基准。以公务人员具有旧制年资十七年三个月及新制年资八年六个月为例,其核定年资分别为旧制十七年及新制八年九个月,新旧制年资合计为二十五年九个月。依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六条之一第六项及该部上开函释规定之计算方式,其新旧制任职年资合并计算至二十年止之缴费年资为二年九个月,应增发二.五个基数之补偿金,新旧制核定年资合计为二十五年九个月,应减发二.五个基数之补偿金,故不发给本项补偿金。基于公教人员退休向为一致规定,本案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第六项之补偿金计算方式亦比照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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