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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办理采购作业要点

订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办理采购作业要点

订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办理采购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秘字第0930007207号

发布日期:2004-9-3

执行日期:2004-9-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中秘字第093000720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7点

一、(采购定义)

本处办理采购(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

二、(采购承办单位)

本处各项采购业务由统一采购中心统筹办理。

三、(采购申请程序)

本处各项采购应由请购单位填列请购单送承办采购单位(秘书室)会会计室签办,新台币十万元以上采购案件应并签陈核。

四、(财物请购应列明采购内容)

本处各组室购置、定制财物,所填列请购单应列明所需财物之名称、规格(图样、品质、功能)书或规范书、用途、单位、数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经费来源等。

前项所称规格(图样、品质、功能)书或规范书如须专业研究企划者,由请购单位提出采购规格书或规范书。

五、(特殊采购项目采购之程序)

办理公宴或会议餐点、讲师费、顾问费、审查费、公关费、宣导品、个人携带式物品、聘用临时人员费、其它人事聘雇费及委办业务等,以核准文件办理。

六、(优先采购本国或具环保标章之产品)

采购财物以本国货或具环保标章者为优先,必须采用外国产品者,应叙明理由送承办采购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七、(请购案申请时间)

各请购案件除因紧急性并经核准者外,请购单位应考量采购作业及公告时间提前提出。

八、(分批办理采购之限制及预估全年需求量)

各组室于年度开始前应预估全年使用量,并相关预估金额数据送承办采购单位办理汇整。各单位不得意图规避采购法及其相关子法之适用,分批办理采购。

九、(采购案核定权限)

本处办理采购案件之核定,悉依附表一「本处办理采购案件底价核定表」规定办理。

十、(招标之方式)

采购之招标方式如下:

(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除依采购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办理者外,应公开招标。

(二)未达公告金额而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除依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采限制性招标外,应依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及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办理。

(三)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采购之招标,得不经公告程序,需求单位请购后,由承办采购单位径洽厂商询价并检附一家或二家厂商之估价单办理采购,并将报价厂商之名称及金额填列于请购单内。采购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下者则免付估价单。

十一、(请购单位提需求及规格)

凡奉准招标、比价、议价之案件,请购单位应先就拟采购案件提供需求规格、访查市场价格、预估金额及其分析等资料。若属涉及电脑相关专业知能之产品、营缮工程或劳安、环保等相关资料,由请购单位研提。若有需成立评选(评审)委员之采购案件,由请购单位提供评选(评审)委员建议名单。

十二、(招标文件之陈核)

凡应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案件,承办采购单位应于事前检附有关文件,如请购单或经奉核准采购签呈、预估价格数据、预算书、契约草案、厂商资格数据(前揭皆由需求或使用单位提出)、投标须知、公告稿等,先送会会计室及政风室后陈核。

十三、(底价订定程序及时机)

承办采购单位须对采购案进行访价及拟订底价,并于底价会议提报,采购案如属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能产品、营缮工程或劳安、环保等相关案件则由请购单位进行访价及拟定底价。有关底价订定程序如下:

(一)承办采购单位于开标前一小时拟订底价并召开底价会议。底价会议成员由请购单位主管及承办采购单位主管及底价核定人共同参与。底价会议成员均应亲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且非经底价核定人同意,不得缺席;如底价核定人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及核定底价时,应由采购单位主管请示核定人授权代理人,并载于该案开标纪录内。

(二)采购案承办人及请购单位代表应到场说明采购理由并提出访价过程、预估金额及其分析;若属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能产品、营缮工程或劳安、环保等相关案件应由请购单位指派人员到场提出专业意见并备询。于完成说明、分析或备询后,上述人员须即离席。

(三)底价订定成员就规划、设计、需求或使用单位预估价格、承办采购单位所拟底价充分讨论后订定。底价密封后由承办采购单位保存,至开标时交主持人启用。

十四、(停止开标之原则)

厂商提出陈情或陈诉之采购案件,经查证确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政府相关采购法规之虞时,得签报首长同意采行必要措施或停止开标。

十五、(不订底价之原则)

未达十万元之小额采购免订定底价。其余采购案不订底价者,请购单位须于申请采购案并案详叙符合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一、二款规定情形,并由承办采购单位于招标文件内叙明理由及决标条件与原则。

十六、(开标人员之分工)

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其分工如下:

(一)主持开标人员:主持开标程序、负责开标现场处置及有关决定。

(二)承办开标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三)请购单位及规划设计、技术单位代表:办理规格审查及会同承办采购单位所派人员办理资格审查。

(四)监办人员:监视开标程序。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采购案,承办采购单位得不通知政风室、会计室派员监办。前项规定,于办理比价、议价或决标准用之。

十七、(超底价之决标)

采购案之决标须依采购法第三章决标规定办理。

十八、(标价不合理之处理)

采购案采最低标决标时,如最低标厂商之总标价或部分标价偏低,有下列人员提出标价显不合理,有降低品质,不能诚信履约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主持人得当场保留厂商报价,暂缓决标,并通知最低标之厂商于规定期限内补送合理说明资料或担保:

(一)有订底价之采购,由请购或采购单位代表提出。

(二)未订有底价之采购,由评选(评审)小组或请购单位代表提出。

十九、(标价偏低之认定)

标价偏低之情形,依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条认定之。

二十、(标价偏低之决标原则)

最低标厂商经依第十七点规定所提之说明或担保,须经原提标价偏低显不合理之意见人员加以审核,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如认为最低标价并无降低品质、不能诚信履约等之虞,或提出之担保符合规定条件,经主持人决定,列入开标纪录,承办采购单位须根据开标纪录叙明理由,签报原采购案核定人核定决标。

(二)如认为最低标价显不合理,有降低品质或不能诚信履约等之虞;或提出之担保不符规定条件,经主持人决定,列入开标纪录,承办采购单位须根据开标纪录叙明理由,签报原采购案核定人核定,以次低标厂商为最低标厂商。

主持人如系原采购案核定人者,得依审核结果径行决定之。最低标厂商如未能依第十七点规定期限提出说明或担保者,承办采购单位须将该情形,签报原采购案核定人核定,以次低标厂商为最低标厂商。

廿一、(开【决、流、废】标纪录)

开标、比价、议价结果,承办开标、比价、议价、决标之人员须依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五十一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开(决、流、废)标纪录,经由办理开(决、流、废)标及监办人员会同签认(决标时有得标厂商代表参加者,该代表于签认)后,由主持人核定。

廿二、(采购合约之核定及保存)

承办采购单位须将厂商盖妥印鉴章之合约,陈报采购案原核定人核定后,送交文书单位用印。合约用印后,承办采购单位须即将合约副本签送会计室及请购单位各乙份备用,合约正本乙份存档,其余副本须由秘书室妥慎保管。

廿三、(验收人员指派及职责)

采购案验收由请购单位及承办采购单位负责办理。逾公告金额十分之ㄧ之采购,承办采购单位应通知会计室、政风室派员监办。验收时各单位之职责:

(一)请购单位,负责品质、规格及技术性、数量之验收签证。

(二)承办采购单位,负责数量之验收。

(三)监办单位,负责监视验收程序。

采购人与验收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能之产品、营缮工程或劳安、环保等相关采购案件,承办采购单位通知相关业务组室应派员会同验收。

廿四、(开标及验收分层负责表)

采购案件开标及验收主持人悉依附表二「本处办理采购案件开标主持人及监办单位分层负责表」及附表三「本处办理采购案件验收主持人及会、监、协验单位负责一览表」规定办理。

廿五、(验收监办)

未达公告金额而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采购案之验收,政风室及会计室得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规定不派员监办或采书面监办。

廿六、(小额采购之验收)

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案由承办采购单位负责验收,得由使用人会验,得免通知政风室及会计室派员监办。

廿七、(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验收)

公告金额以上而未达查核金额采购案之验收,承办采购单位须于验收日期前检同相关数据,将验收日期签会监验单位及请购单位派员担任监验及会验,并签请主验人核定。

廿八、(查核金额以上之验收)

查核金额(含)以上之采购案件验收时,承办采购单位须于验收日期前五天检同原核准案件及相关资料,签请兼主任指派主验人,并报国科会派员监办。

廿九、(估验初验及复验之程序)

采购案件有初验或复验程序者,其验收相关人员之指派,准用本要点第廿三、廿五、廿六、廿八条规定。

三十、(书面验收)

采购案属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九十条之情形者,由承办采购单位备具书面凭证,指定该单位非该采购案经办人员办理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其中小额采购或分批或部分验收,其金额属小额采购者,得由请购单位办理书面验收。

卅一、(验收纪录签认及陈核)

采购案办理验收,采购承办人员须依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制作纪录,由办理验收人员会同签认,有监验人员或有得标厂商代表参加者,亦须会同签认。承办采购单位须于验收完毕十五日内将验收纪录连同结算验收证明书或其它类似文件签报采购案原核定人核定。但验收主持人如系原采购案核定人或其授权人员者时,得免予签报。

卅二、(分批或部分验收之签认)

采购案采分批或部分验收者,须于各批或全部验收完成后,将各批或全部验收结果,分别及汇总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或其它类似文件,并由主验及监办人员分别签认。

卅三、(协同验收单位及验收人员之分工)

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上之采购案验收时,承办采购单位须通知主验人员主持验收、接管或使用单位派员会验,暨政风室及会计室派员监视验收程序,并签请兼主任或其授权人指派相关人员担任协验人员。采购案件涉及技术、设计或监造者,并得通知技术、设计、监造单位派员协验。各参与人员之分工依采购法施行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

卅四、(防止围标之处置)

针对可能涉有围标之重大(要)或巨额采购案件,应事先采取有效防范作为,防止围标情事发生;必要时,政风单位得协请治安机关协助维护开标会场秩序,以顺利完成开标。

卅五、(经投诉检举采购案件之处置)

民众或厂商投诉检举之采购案件,政风单位认有调查必要时,得签报首长同意调阅相关采购案卷,以利调查。

卅六、(各单位应办事项)

办理采购案件各相关单位应办事项依「本处办理采购案件各相关单位应办事项表」办理。(如表四)

卅七、(本要点之修正)

本要点经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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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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