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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岸巡防机关岸际雷达航迹数据申请作业要点

修正海岸巡防机关岸际雷达航迹数据申请作业要点

修正「海岸巡防机关岸际雷达航迹数据申请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署情三字第0930014019号

发布日期:2004-9-2

执行日期:2004-9-2

生效日期:1900-1-1

一、海岸巡防机关办理岸际雷达航迹数据之申请作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行之。

二、本要点所称岸际雷达航迹资料(以下简称本资料)系指海岸巡防机关岸际雷达依法定任务需要,于雷达性能、天候、海象及有效侦搜距离之限制因素下所能标定之船舶,其船体横截面雷达反射波于雷达幕上,所显示连续光点之移动轨迹资料。

三、本数据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提供机关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北部、中部、南部、东部地区巡防局。

四、海岸巡防机关对请求或申请提供本数据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权调查或有权质询之机关,需要本资料参考,以公文通知时,由主管机关办理。

(二)各级政府机关,因业务需要本数据参考,以公文提出申请时,由提供机关审查办理。

(三)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及厂商或社团协助执行海岸巡防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款事项申请本数据时,由提供机关审查办理。

五、第四点第三款之机构、团体或个人申请本资料时,除须填具申请书外,应另附保密切结书,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影本。

前项申请得以书面通讯方式为之。

申请书及保密切结书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六、申请之方式或要件不备,其能补正者,主管机关或提供机关应通知申请者于七日内补正。不能补正或届期不补正者,得径行驳回之。

七、主管机关或提供机关应自收受申请书后次日起十五日内,为准驳之决定,并依下列各款规定以书面通知申请者:

(一)同意提供本数据者,应以书面方式为之并载明请领地点、期间及方式,并副知本署。

(二)拒绝请求或驳回申请者,应叙明理由。

前项准驳之期限,必要时,得予延长,延长之期间不得逾十五日。

八、使用须知:

(一)本数据仅供申请使用目的之使用并应予保密,不得移作申请目的外之使用。

(二)本数据非经主管机关或提供机关之许可,不得重制或提供申请者以外之第三人使用;使用后无保存必要者,应原件退还。

(三)本资料不得刊载于非官方之出版品;刊载官方出版品时,该出版品应管制分发,其不能管制者,不得刊载。

(四)请遵照行政院秘书处所颁之文书处理手册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使用本资料。

九、办理本业务所需费用由各机关相关预算支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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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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