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依CB试验证书及试验报告转发试验报告作业程序
订定「依CB试验证书及试验报告转发试验报告作业程序」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2号
发布日期:2004-9-2
执行日期:2004-9-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一、国内指定试验室依商品检验指定试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受理依国际电工委员会电气设备符合性测试及验证体系(I-ECEECBSCHEME)之试验证书及试验报告转发指定试验室之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转发试验报告),依本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二、指定试验室受理转发试验报告之申请,应审核下列文件及数据:
(一)CB试验证书及试验报告正(影)本。
(二)其它依相关检测领域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规定核发试验报告应具备之文件及数据。
前项第一款之CB试验证书及试验报告,发证之验证机构及测试之试验室应为经经济部标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登记之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验证之产品应符合其登记之范围。
前项国家验证机构及其关联验证机构试验室经本局撤销或废止其登记或暂停其试验证书及试验报告转发为指定试验室试验报告者,应不予受理该转发试验报告之申请。
三、指定试验室受理转发试验报告之申请,应审查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检验标准之规定,必要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及数据就重要项目执行测试。
四、转发试验报告之申请案经审查或测试符合检验标准之规定者,指定试验室应依相关检测领域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之规定核发完整之试验报告。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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