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信息类商品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

修正信息类商品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

修正「信息类商品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5号

发布日期:2004-9-2

执行日期:2004-9-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330005925号令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七、测试报告应完整反映所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之要求,报告内容及附件另须包含下列各项:

(一)执行测试时所使用之检验设备名称及编号。

(二)电路图或接线图或基板铜轨图。

(三)重要零组件或材料组成规格一览表。

(四)产品外观及其重要内部结构或零组件之4×6吋以上彩色照片。

(五)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其它应试验需要之文件。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