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政府处理未立案补习班统一裁罚基准
修正「台中市政府处理未立案补习班统一裁罚基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教社字第09400447242号
发布日期:2005-3-28
执行日期:2005-3-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教社字第09400447242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
三、本府处理违反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事件之统一裁罚基准如下:
(一)命其停办,并公告之。受停办处分而仍继续营业者,得依行政执行法规定,断绝营业所必须之自来水、电力或其它能源。
(二)所使用之器材、设备得予以没入。
(三)罚锾:
1.未申请筹设立案者:
(1)已招生尚未授课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七万元罚锾。
(2)招收学生人数未满五十人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九万元罚锾。
(3)招收学生人数五十人以上,未满一百人者,处负责人新台币十一万元罚锾。
(4)招收学生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处负责人新台币十五万元罚锾。
2.已申请筹设立案中者:
(1)已招生尚未授课者,负责人新台币处新台币五万元罚锾。
(2)招收学生人数未满五十人者,处负责人新台币七万元罚锾。
(3)招收学生人数五十人以上,未满一百人者,处新台币九万元罚锾。
(4)招收学生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处负责人新台币十一万元罚锾。
(四)经依前款处罚锾后,仍不遵令停办者,得依前款之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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