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媒体违规案件审议委员会作业要点
订定「台北市媒体违规案件审议委员会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市新一字第09430012800号
发布日期:2005-3-8
执行日期:2005-3-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北市新一字第094300128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公正、客观处理媒体涉嫌违规案件之相关事宜,特设台北市媒体违规案件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为审议本市报纸、杂志、图书、录音带、录像节目带及光盘片等媒体报导或记载涉嫌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条第一项、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案件。
三、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新闻处处长兼任,其余委员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学者、专家三人:由本府聘请法学、新闻学及媒体观察之学者、专家各一人。
(二)记者团体代表一人。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或职务异动时,由本补(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得视业务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中互推一人代理。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除专家、学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会会议应由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同意与不同意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五、本会开会时采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得通知议案相关机关或人员列席说明,并得选派委员若干人组成项目小组进行调查。
六、本会开会对于审议案件之当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案件之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案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案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七、本会审议结果应报本府核定后办理。
八、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处理会务;置干事一人,承办本会幕僚事务,均由本府新闻处派员兼之。
九、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学者、专家及记者团体代表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新闻处年度相关预算支应。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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