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县劳工育乐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自治条例
修正「高雄县劳工育乐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府劳福字第0930171760号
发布日期:2004-8-31
执行日期:2004-8-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劳福字第093017176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及附件
第8条 本中心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如附件),所收各项费用均全数缴库。
一 本府暨附属单位举办之活动及本县登记有案之劳工团体办理之理、监事会、会员大会,经本府核准之劳工教育讲习得免收维护费。
二 本县设籍事业单位及登纪有案之非营利机构维护费七折优待。
三 非本县登记有案之非营利机构维护费八折优待。
四 场地使用时间:分为九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十七时及十九时至廿二时三场,每场次以三小时计,未满三小时以一场次计算,超过三小时另加一场次。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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