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科学工业园区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科学工业园区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园劳字第0930023342号
发布日期:2004-8-20
执行日期:2004-8-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园劳字第093002334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设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依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掌理之事项如下:
(一)两性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属法规之咨询及研议。
(二)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两性工作平等申诉案件之调查及审议。
(三)年度工作计划之审议。
(四)园区两性工作平等现况之调查。
(五)其它促进园区两性工作平等之事项。
三、本会设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管理局局长指定主管劳工业务主管副局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管理局就下列人员派(聘)之:
(一)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代表一人。
(二)劳工团体推荐代表二人
(三)雇主团体推荐代表二人
(四)妇女团体推荐代表二人
(五)学者专家一人
四、本会委员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一人至二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监督,办理本会之事务。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由管理局现职人员派兼之。
六、本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遇有审议案件,应即召开审议会议。
七、本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出席委员一人代理主席。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八、本会开会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九、本会得委托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协助搜集两性工作平等相关资料或研究相关议题。
十、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属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人员之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一、本要点经奉核定后实施,其修正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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