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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科学工业园区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科学工业园区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设置要点

订定「科学工业园区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园劳字第0930023342号

发布日期:2004-8-20

执行日期:2004-8-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园劳字第093002334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设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依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掌理之事项如下:

(一)两性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属法规之咨询及研议。

(二)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两性工作平等申诉案件之调查及审议。

(三)年度工作计划之审议。

(四)园区两性工作平等现况之调查。

(五)其它促进园区两性工作平等之事项。

三、本会设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管理局局长指定主管劳工业务主管副局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管理局就下列人员派(聘)之:

(一)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代表一人。

(二)劳工团体推荐代表二人

(三)雇主团体推荐代表二人

(四)妇女团体推荐代表二人

(五)学者专家一人

四、本会委员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一人至二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监督,办理本会之事务。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由管理局现职人员派兼之。

六、本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遇有审议案件,应即召开审议会议。

七、本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出席委员一人代理主席。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八、本会开会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九、本会得委托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协助搜集两性工作平等相关资料或研究相关议题。

十、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属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人员之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一、本要点经奉核定后实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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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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