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高雄港船舶进出港管制基准

修正高雄港船舶进出港管制基准

修正「高雄港船舶进出港管制基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港航管字第0930019964号

发布日期:2004-8-19

执行日期:2004-8-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交通部高雄港务局高港航管字第093001996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4点

壹、定义:

台风期间:系指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起至海上台风警报解除后四十八小时内止之时段。

平时期间:系指除台风期间以外之时段。

风力依据:一港口以一信号台、二港口以VTC塔台海气象仪测数为准。

平均风力:指十五分钟内之风力平均值。

贰、船舶进出港管制基准

一、平时期间及台风期间:以一、二港口别各自测得平均风力达七级以上,依港口别得分别暂停该港口一切船舶进出港。

二、台风期间:

(一)一港口:

1、平均风力五级以上未达七级,依下列基准之一者得暂停船舶进、出港:

(1)暂停进港:

A、船种:

A、油轮、化学品船、国内航线及港区内工程用国籍船舶。

B、其它船舶:前后吃水均为八米以上;总吨位为10000吨以上;进港中之船速低于九节。(b项各要件由船务公司就船舶现况自行审酌是否符合)

B、外海涌浪浪高三公尺以上(以防波堤上设置之浪高测量标竿为准)。

C、引水人办事处建议。

(2)暂停出港:

A、船种:国内航线及港区内工程用国籍船舶。

(二)二港口:比照本管制基准之贰、一办理。

三、台风期间,平时原免用引水人引领之船舶,于符合进港条件时,得雇用引水人或由船长切结自行进港。

四、一港口暂停进港而二港口仍开放进出港时段,船舶得申请改由二港口进港。

五、一、二港口实施暂停进出港后,以平均风力降到管制基准值以下并持续一小时后,再行解除管制,恢复进出港作业。

叁、台风期间及平时期间:能见度低于下列基准,得暂停船舶进出港:

一、一港口:小于一千公尺(即一信号台至一港防波堤口)。

二、二港口:小于一浬(即VTC塔台至二港防波堤口)。

肆、其它特殊个案申请(如军舰、挖泥船、研究船或其它船舶须于港口附近作业时,海事案件等),经核准后得配合实施管制船舶进出港。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